自103年7月1日起將汽車裝置娛樂性顯示設備列為檢驗項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規定,自103年7月1日起將汽車裝置娛樂性顯示設備列為檢驗項目,自本(103)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給予1年勸導期。


自103年7月1日起將汽車裝置娛樂性顯示設備列為檢驗項目



自103年7月1日起將汽車裝置娛樂性顯示設備列為檢驗項目
2014-10-03 11:44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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