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在台中等著吃赤鬼附近找了半天~終於給我看到對面一個車位!!迴轉前卻看到一台麵包車比我早一步把車塞到這個車格和前車格之間的位置~車丟了就跑了我迴過來後停也不是不停也不是(我若要把我後輪塞進車格,前面它就一定出不去)我還在路邊等了他10分鐘...等到老婆一直打來催只好含恨放棄此位請教大大遇到這狀況除了吞下去有何辦法?
托魯克瑪托 wrote:這種跨兩個車位的可叫...(恕刪) 畫黃線是暫停,人需在車上,紅線是連暫停都不行.這事後補我就不確定了,但可送看看 第五十六條(違規停車之處罰)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