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下各位大大
車輛行駛使用行動電話及未打方向燈撞傷人
跟
車輛行駛未打方向燈撞傷人
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差異!
不然這真的很像去頭去尾的行車紀錄器
然後拿中間一小段出來要大家評斷
哈哈 哈哈
未打方向燈
聽起來該不會又扯到直行車跟轉彎車或是變換車道的問題了?
頂多是你能舉例他打手機,讓他多罰錢而已。
至於車禍肇責判斷,應該比例影響不大。
請前輩們給更好的參考或是正確的答案,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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