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幸好大眾交通工具不用讓...糾不緊靠路邊+一起歩喜歡往內擠ps公車是跑越多趟賺越多還是慈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