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大:
上週日(中秋節前一天),我女兒將機車借給朋友騎
在一個十字路口,遭對向車道的汽車左轉撞上側邊
我方是綠燈直行
警察說對方的肇事責任是7
我方是3
對方車受損.人沒事
我方人受傷住院三天.機車嚴重毀損
對方汽車有強制險.
我方機車有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
現在對方要求我女兒朋友要賠他汽車的維修費
他才要賠我們機車的維修費
對方提出汽車維修費約38000
我方的機車維修費約25000.人受傷的部分我不太清楚金額
有聽別人說
對方要賠我們損失的70%
我們要賠對方損失的30%
可是我再怎麼想都不合理啊
對方是肇事主因耶
我女兒朋友被撞已經很倒楣了
為什麼還要賠他損失的30%
如果是只能求償金額的70%,那還能接受,等於不能賠到的30%,是自己的損失了
應該不需要再去賠對方了吧?
再請教
如果賠償談不攏
我方堅持提告
對方要負什麼樣的刑責?
PS:請教有經驗或熟悉這方面的大大為我解惑,謝謝
待初判表下來後若有不服再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其實雙方若都有肇責互賠是合理的,
但你方有體傷所以佔有極大優勢,如樓上所提的告對方過失傷害一般來說就贏了一半了

你還是要賠對方,不過這部分交給第三人責任險去出險就好了。至於70%,30%等30天后的報告書出來就知道原因,跟真正的肇責百分比。這樣談理賠才有依據。(但是可以在調解時,把對方要賠你們這邊的錢,跟你要賠對方的錢做相抵。)
不過對方只有強制險,所以強制險只能理賠受傷診療費用,跟往返門診計程車車資以及強制險所提的內容。倒是車損跟你女兒朋友如果無法工作的損失,甚至精神賠償金,這些大筆的錢都需要調解。可能你先等報告書出來,這段時間好好養病,確認身體沒有任何其他的車禍的症狀冒出來,再到調解委員會做調解。比較謹慎的話,是避免私下調解。
通常過失傷害提告,是體傷者在調解的時候,很大的籌碼優勢。反正提告以後,對方保證龜縮到先不討論你要現在拿錢給對方修車。
不過因為受傷的不是你家人,你那車子的我方肇責30%的損失,看要不要綁在體傷者的調解中去爭取。(要對方全賠)對方如果不給你車損30%的部分也是可以的。比較尷尬的是,你又不可能好意思去跟傷者拿這30%我方肇責的自家車損差額吧?所以看起來,車損的部分樓主似乎比較吃虧,頭痛了。
希望傷者雖然是受害者,但可以在人情世故上拿你車損的30%的錢給你。(因為傷者自己目前被判斷也有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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