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T字路口車禍肇責問題!

我方在醫院要出醫院停車場,在停車場出口之T字路口(即一般道路非醫院內道路),由南向北,停等東西向車輛(雙向道)(即T字頭部那東西橫向道),看左方由西向東之車道(只有一快車道、一機慢車道,各佔距一半路面,機慢車道與快車道同樣寬度),有三台轎車(目視無機車),因此看第三台車一過車頭即緩速前行(時速不到5KM/H),預過由西向東車道後左轉入由東向西之橫向道,卻遇一機車行駛於前述第三輛車後方快車道偏內側,我急踩煞車,車頭前車牌與右側保險桿些微與對方機車擦撞,對方車速過快(由西向東),機車直線向前滑行20幾公尺,對方應是早就看見我方車輛於路口緩慢開出停等(停等時車頭前輪前緣已到機慢車道白線,及車頭前半部已過白線,停等約7、8秒),因未看到行駛於快車道偏內側之機車(因機車行駛於快車道,前方有三輛轎車擋住我方視線,無法看到機車行駛於快車道偏內側),機車因趕時間欲強行由快車道內側通過而發生擦撞:
問題:
1.於T字路口,我是右方車,對方是左方來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相對於左方來車,我是要過對方車道(由西向東之車道)後,再向左轉入由東向西車道,這樣是否算雙方都是直行車,對方是否應先讓我先行,應我方車頭已超出白線,並停等7、8秒,看沒車才過,不知快車道偏內側有輛機車才擦撞到?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對方見我車停等未讓,且行駛於快車道偏內側未減速,導致我看不到他而發生擦撞,是否他應主要責任!?

3.如此案例,雙方肇責均應各分攤多少比例!?我方於路口停等約7、8秒(車頭前輪前緣已達白線),且目視無來車狀況才緩慢開出,撞到對方快車道偏內側超速之機車,這樣我方仍需負肇責嗎!?
ps. 已上狀況均有行車紀錄器與現場監視器可證明~~~
2014-09-09 14:12 發佈
建議樓主畫個圖會比較清楚

我的理解是,樓主在T字路口要左轉,讓了三台直行汽車,和最後一台直行機車發生事故

我認為,除非能證明對方嚴重超速,要不然樓主是主要責任
閑淡 wrote:
前方有三輛轎車擋住我方視線,無法看到機車行駛於快車道偏內側

閑淡 wrote:
並停等7、8秒,看沒車才過

上法院時,供詞要一致...
閑淡 wrote:
我是要過對方車道(由西向東之車道)後,再向左轉入由東向西車道,這樣是否算雙方都是直行車

很有趣的想法!

閑淡 wrote:
我方在醫院要出醫院停...(恕刪)


有多方視角PO上來比較快

光看你打字我頭都要暈了 無法看清你的文字敘述

影片有利 PO影片上來加些許文字

還是你怕有違規OR打臉之事?
不如說說在哪間醫院,哪條路上?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這條,我看到的是「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先看看這個 T 字路口,哪方是主幹道吧?T 字路口很難完全沒有號誌。

光憑這些文字敘述,我怎麼覺得是樓主要中斷一個連續車流而發生車禍?一來,要說該機車車速「過快」,好像是汽車與機車車禍時常見的說詞。二來,機車在快車道內緣,樓主要撞上去,不就表示看到三台連續過去的汽車之後馬上就起步,甚至是大腳油門嗎?還有就是「停等7、8秒,看沒車才過,不知快車道偏內側有輛機車才擦撞到?」停等 7~8 秒看了沒車才過... 快車道偏內側有輛機車,一開始被前三台擋住是沒話說,那三台車過了之後,「看了沒車才過」在邏輯上好像怪怪的。

另外,「停等時車頭前輪前緣已到機慢車道白線」根據我在 mobile01 上看到的車禍記錄,這是一個會被砲的動作。因為,樓主應該要在「停止線」後方停等...

建議樓主還是公布記錄器畫面吧,不然其實大家在這邊說什麼都沒幫助。
K20D, GF1, WX5, E-P3, RX100, SH-50, E-P5, Stylus1,
感受到一圖解千字的感覺

閑淡 wrote:
我方在醫院要出醫院停...(恕刪)


影片拿出來咩,怕甚麼
還是自知理虧?
我也懶得看敘述很難能立體化,

T字路口的T上多半是幹道,T下是支道

這情況沒有左方右方車之問題

光對方直行就夠吃死你了~還左方車右方車呢~

好心沒好報,誠摯終召嫉.....

閑淡 wrote:
我方在醫院要出醫院停...(恕刪)

你解釋敘述了那麼多~~

總結叫做~~~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1.於T字路口,我是右方車,對方是左方來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相對於左方來車,我是要過對方車道(由西向東之車道)後,再向左轉入由東向西車道,這樣是否算雙方都是直行車,對方是否應先讓我先行,應我方車頭已超出白線,並停等7、8秒,看沒車才過,不知快車道偏內側有輛機車才擦撞到?
你是左轉吧~~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對方見我車停等未讓,且行駛於快車道偏內側未減速,導致我看不到他而發生擦撞,是否他應主要責任!?
你是左轉吧~~

3.如此案例,雙方肇責均應各分攤多少比例!?我方於路口停等約7、8秒(車頭前輪前緣已達白線),且目視無來車狀況才緩慢開出,撞到對方快車道偏內側超速之機車,這樣我方仍需負肇責嗎!?
你是左轉吧~~
超速這件事,沒有證據是無法成立的~~
既使有證據證明機車超速~~你還是肇責比機車多~~


ps. 已上狀況均有行車紀錄器與現場監視器可證明~~~
證明你未讓直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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