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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法規定杜絕恐龍法官⋯

老是在版上見到闖紅燈車禍,
酒駕肇事撞人,
但是受害的車輛卻要背負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根本不是反應時間夠不夠的問題吧。
根本不該酒駕,根本不該闖紅燈,根本不該違規才是本質吧?

說反應時間足夠的法官,
應該規定他們和他們的家人判決每天開車,
然後請雇用三寶無預警模擬事故狀況。

閃十次都閃過才能判應注意未注意!
2014-08-05 9:42 發佈
yolive2001 wrote:
但是受害的車輛卻要背負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根本不是反應時間夠不夠的問題吧。

要有夠強的證據,才能給人冠上「應注意能注意」的罪名

台灣法官不用為誤判負責,才是大問題
(例如蘇建和案,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確實有殺人,卻有一堆法官都判死刑...)

撇開酒駕不論

印象中,在學校時,有次去旁聽一個運研所教授的課

他就說過,如果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不論如何發生均為全責的話
那以後,如果自己不小心撞傷車子
只要趕快開到路上,去找闖紅燈的來撞,就可以名正言順讓對方修好車了
因為,交通事故是基於<過失>才成立.........

應該是這樣啦,時間有點久了,記不太清楚了....

Big_guy wrote:
那以後,如果自己不小心撞傷車子
只要趕快開到路上,去找闖紅燈的來撞,就可以名正言順讓對方修好車了...(恕刪)


這是啥教授??
不闖紅燈怎會被人抓去墊背?如果車子壞的人在路口始終找不到闖紅燈的,車子還修不修?
這教授跟恐龍法官一樣,坐在研究室裡面研究如何開車,還不如實際上路體驗一下......

roywan1971 wrote:
這是啥教授??
不闖...(恕刪)


都10多年前了,已經忘了是那位

也是是我記得不清楚,辭不達意吧.......

有勞其他大大補充了
我想他的意思應該是,不管肇因在哪方,每方都要盡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此想法乍聽下沒錯,實務上卻用"每方都有罪責"的方式來逼迫大家避免事故


但是,我想99%以上的人不會故意去撞違規的人吧....
車禍那一瞬間哪有時間想說,我要來故意撞下去才能免費修車?
(就像有人朝你一拳打過來,你會馬上想到,我可以求償多少錢,就讓他打吧??)

不管事故成因,人人有罪的原則真的讓人很不爽...
很多人看到別人違規,會動用私刑
卻忘了,違規是行政罰,私刑卻可能觸犯刑法...
(原本算過失的交通事故,逼車反而變成故意犯)
cdyao wrote:
但是,我想99%以上的人不會故意去撞違規的人吧...

很多汽車駕駛人,連機車的路權都沒搞清楚,也學人家逼車

辛亥路Altis逼車

高雄Yaris逼車

看到違規,多多檢舉!





有那麼好找喔?

Big_guy wrote:
那以後,如果自己不小心撞傷車子
只要趕快開到路上,去找闖紅燈的來撞...(恕刪)

cdyao wrote:
我想他的意思應該是,...(恕刪)


我要抱怨的就是這樣。
明明好好的走,也許當下右後有車靠近,
在看右邊後視鏡結果左方闖紅燈撞上,
結果被判未注意,
這樣的例子我想比比皆是!

Big_guy wrote:
撇開酒駕不論印象中,...(恕刪)


這有點冒險,
萬一對方闖紅燈是時速120,
可能您也免修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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