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肇事逃逸,警察找到對方車輛,現要求雙方至警局對質,有什麼該注意的地方?

上禮拜天(9/9)在國道一號南下中正交流道附近被一台大貨車從右方超車
因他車身僅過一半及切入,當下煞車,但他還是擦撞了我的右前方及右照後鏡
當下記下車號,用車機報警,回報請我下交流道至小港分局報案
到了小港分局報案後,他請我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分隊報案
可能是有記下車號的關係,前天(9/13)就收到第五分隊寄來的掛號信
大致上是說已找到對方車輛及所屬公司,以要求對方及我於9/20至他們該分局協助處理
其實我的車子並無什麼大礙,只是有輕微擦傷
只是很氣對方開車時囂張的開法,所以就給他報案了
而我也不會過份的要求什麼賠償
只要把擦傷的地方復原就好了
請問一下,當天至到第五分隊時,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嗎?

2007-09-15 8:34 發佈
危及生命安全不當的超車;保留擦撞證據堅持到底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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