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今年1月發生車禍
從停車格出來後約4公尺被後方機車撞上(如圖)
機車小姐受傷送醫(有看過傷口,有縫但不致於很嚴重)
…
我從停車格要離開時,已注意後方有輛慢行的機車
出來時格外小心,所以沒撞到他
但要往前行駛約4公尺卻遭後方機車高速撞上…(奇怪的是他突然加速,我本來還以為是假車禍)
到醫院看受傷小姐時
對方堅持是我錯、還說小姐平時騎車很慢
但我說如果騎很慢
機車車頭蓋不會全部碎裂而我車後也不會破裂
於是對方就閉嘴了
我一直很有把握不是我的錯或我全錯
畢竟我是被後方車輛追撞
但…結果出來,我全錯,對方完全無任何責任==
我的肇事原因「行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肇事使人受傷」
對這個判決我很有意見
難道車輛開離停車格需等整條路都沒機車才能出來?
我行駛前已注意所以才未在出來時撞到他!
一開始車禍發生隔天
對方家人從北部打電話叫我先賠車
我說交保險公司處理,對方就不高興
…
隔一個月,對方家人打給我
叫我跟保險公司說都是我的錯,他們只要保險公司理賠即可
但鑑定報告一出來,對方家人知道是我全錯,就突然消失不吵著要理賠
…
這中間打了很多電話給對方家人,但他總是說和保險公司談即可,且不跟我談
今天打給保險公司,承辦人員說已和解且賠了八萬多元(機車2萬多,其他就不知道)
我有問題,和解不需要我出面嗎?為什麼我什麼都不知道?
對方有受傷,我不是也有刑事責任,會什麼和解卻沒有告知我?這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