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照片所示,白色 Vios 在馬路間行進中停車,停車後副駕駛門打開,造成我同事騎車來不及反應發生擦撞。
據我同事轉達當時前面路口紅綠燈由黃燈轉紅燈,騎車速度有放慢在20km左右。
機車損害:左煞車手把損壞,機車前方左側小擦痕(沒很明顯),可惜這台新機車才買沒半個月。
同事受傷情況:左手掌及中指撕裂傷(縫了6針)+左手中指骨折(已固定現在無法動)
請問我方可以像對方請求那些賠償,早上白V車主有打電話給我同事,說他有保全險到時候保險公司會負責。
另外車禍當時有請警察到場,但警察先生說他有其他公事忙,所以無法馬上現場做筆錄,給了我同事一張"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請問是否拿此聯單到車禍現場附近的派出所或分局再報案作筆錄呢?
請01大大幫忙解答:肇事責任比是否都是對方;我方可以請求那些賠償;那張事故登記聯單要幹嘛用?
我同事住土城(離捷運站很遠)每天騎車往返內湖上班,現在手受傷了沒辦法騎車,是否可以請償交通代步費用?
謝謝~
事故照:

登記聯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