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局,撞人被告的,除了先前賠償的,另繳27000元給政府,3000元給原告,
所以告人扣除醫療修車最後只拿3000元,標準損人不利己
小林董 wrote:
請問你覺得會開這種無理天價求償的人,會有多理性,且新聞報到,
被告己在先前主動賠了醫療跟修車費了,重點是小傷,這不是負責,那什麼才是負責,
先拿5000萬給被告花才是誠意和負責?
會po出來只是給發生車禍的人一個參考,理虧的拿出誠意,而得理的也不要想吃人,
告上法院,兩個都沒佔到什麼便宜,
而且最無奈的是被撞,又被告過失傷害的人,理由是撞人的受傷,被撞的無傷,就較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