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20日晚上10點10分左右,於國道一號南下(泰安休息站前)(157.2K處),發現國道警察使用民用汽車(三菱鐵灰色休旅車)(車牌1336-S9)作為掩護,用偷拍方式取締超速違規,不合法的取締方式。
這名國道員警在國道取締違規,使用取締交通違規車輛,沒有任何明顯警車標誌,也沒有警示燈。
員警在執勤時服裝方面,沒有穿著相關規定反光衣服,手上沒有手持發光指揮棒,沒有戴警帽。
在錄影查證時,員警作勢要搶我錄影中的手機,還手與不明物品拍打我的座車,導致車身有明顯刮傷,留下非常清楚的掌印。
國道警察要抓違規,自己要先守法,不要自己都觸法了,還在抓違規,在錄影時警察還拍打我的車子,還有刮傷及掌印。(有錄影存證)
準備向警政署檢舉這樣觸法取締行為。

樓上+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