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人車停路邊白線被撞被告

內人前一陣子車停路邊,雖然很靠旁邊

但車身約還是一半多在白線外

車沒熄火停約近兩分鐘

一個阿伯載阿姨,A到我們的照後鏡

然後被載的因此腳撞到我們車身腳踝骨折

初步車禍鑑定報告我們無肇責

但是對方接下來改口說是內人開車門造成

行車記錄器沒錄到撞擊畫面

但有錄到聲音,岳母要內人把車開進去停

內人回答說:好呀

車沒動約4秒後就被A了...

想請問

所謂的初步車禍鑑定報告...

如果到時重新鑑定是不是很容易被推翻

很好奇會不會被推翻...

也很想告對方做偽證或是誣告...

我們保險願意賠部份唷,但是對方都沒給收據,就一直說內人開車門肇成...啃!!



2014-07-18 15:52 發佈
先去附近看看有沒有監視器錄到
然後記得跟老阿伯說
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人員登錄不實之事證
會吃上刑法的喔
以下為 2006 09 27 的自由時報

參考囉


停白線有學問 10公分不宜停/汽車違停慢車道 被撞有責

2006-09-27

侵犯機車路權 違法在先

〔記者蕭夙眉、曾鴻儒、黃敦硯/綜合報導〕

路邊找停車位時,可不要看到白色實線就開心地停過去。台中縣太平市民阿山這個月停在路邊的愛車,
被無照、酒駕的機車騎士阿泰撞壞,卻可能面臨違規停車舉發,原來他誤將慢車道當停車道,
侵犯了機車路權,有錯在先,未來在求償時,恐須承擔部分責任。

騎士無照酒駕 撞上汽車

發生在太平市的車禍經過大致是;阿泰騎機車,撞及停放路旁的自小客車,阿泰頭破血流,機車毀損,
自小客車左後方也毀損,車主阿山要求「阿泰」賠償。

阿泰酒後駕駛、且沒駕駛執照,用路人紛紛指責阿泰的不是,認為他應該賠償阿山的車損。

汽車駕駛 恐怕也有責任

但警方調查後表示,阿山停放自小客車的地點劃設的白線寬度只有十公分,屬快慢車道分隔線,
阿山侵犯了阿泰的機車行駛路權在先,加上車禍當晚燈光昏暗,誰該負較多的責任?恐怕有得談!

警方說,自小客車主阿山是多數用路人的縮影,以為只要是路邊的白實線就能停車,
案發現場就可以看到阿山座車的前後都停滿了車,但事實並非如此。

白色線有粗細 功能不同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白實線的功能包括用來分隔快慢車道的快慢車道分隔線、
指示路面範圍的道路邊線、設於路口的停止線、路旁的車輛停放線、分隔同向車流的分隔線等。
其中路面邊線寬十五到二十公分,其他線寬十公分。

警:不妨礙交通不取締

警方解釋說,在市區道路上,原則上只有線寬十五公分的路面邊線往外側邊緣距離滿兩公尺時,
才可停車,其他的白色標線都不能停車。不過,警方也說,只要不妨礙交通,不會主動取締,
只有在發生事故時,會據以釐清路權。

交通部路政司也表示,法令對標線的規定相當清楚,尤其是路旁的車輛停放線,法規中還有圖例,
寬度十五至二十公分的白實線不代表就是停車線,但在不影響交通流暢下,除非公告禁止,
否則停車並不會挨罰。

路政司官員說,過去各種白實線寬度均為十公分,但不少民眾因此分不清道路邊線與快、慢分隔線,
交通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修法,區隔兩種標線寬度,由於寬度相差至少一半,民眾不用拿尺量,
要分辨應該不難。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以下為 2006 0...(恕刪)


這在高雄市沒有用的

他想寬度多少就是多少

他認為是分隔線就是分隔線

是道路邊線就是道路邊線

fnra2000 wrote:
但車身約還是一半多在白線外

不管那條白線是快慢車道分隔線、路面邊線,都算佔用車道了
louisno36 wrote:
這在高雄市沒有用的
他想寬度多少就是多少
他認為是分隔線就是分隔線
是道路邊線就是道路邊線

很多地方都是這樣
開車門導致撞到後照鏡?能請阿伯示範一下嗎?如何在不撞到門邊的情況下撞到後照鏡
車禍鑑定都無責了 別擔心
看對方願不願意花錢在鑑定
不過除非有新事證 不然也很難翻盤
口說無憑
怎麼不來段影片?

fnra2000 wrote:
內人前一陣子車停路邊...(恕刪)

louisno36 wrote:
這在高雄市沒有用的他...(恕刪)

+1
高雄的線是隨便畫的
警察說過看線不準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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