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01的朋友,
A B C三部機車同一車道,
A與B先發生擦撞後摔倒,
C車不知是閃避不及或是撞到A車機車也摔倒,摔的距離比AB兩車還要遠,
AB兩車車主僅有擦傷,機車也無大礙,
C車車主現在要求要賠償,
跟A車車主說修理金額1萬出頭,
跟B車車主的先生說修理金額3萬,
另外還跟B車車主先生說他問過人家可以告傷害罪,
這情況該怎麼處理?
申請鑑定嗎?
未保持安全距離
又或者..知道..
但是大家都曉得....
能凹就凹...凹不到也沒少什麼
c車車主能說什麼...車禍發生太突然..來不及反應...
或是..有保持安全距離..但事發突然..來不及反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上述規則已經很明白寫到....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反到是a 和 b 如果可以證明...因為c車撞上..導致損害加重...
還可以試者向 c 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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