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信到警政信箱詢問有關台北市的禁行機車取締原則後,回覆如下:
您所詢及本局取締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原則,本局業已發函各單位,
請各分局要求所屬員警執行舉發「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之違規行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
2.先排除該路段上之汽車違規停車及其他道路障礙,以免影響機車路權,
且於拍照時,應拉大取景範圍,將機車右側車道全部攝入,
以辨識機車駕駛人是否因其他車輛違停擋道或為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
而出於不得已致繞道行駛禁行機車道。
3.應避免於交通工程設施不明處所(如標誌、標線衝突、設置不清或規劃不當等)逕行舉發, 以避免因工程設施不當而產生誤導民眾違規之爭議,並應建立嚴格審查機制,避免舉發錯誤; 如發現工程設施不當或有爭議之地點應主動與主管機關聯繫設法改善,以降低執法爭議。
4.取締時並應以連續拍照方式採證機車駕駛人於禁行機車道行駛已逾交岔路口遠端30公尺後,再予舉發。
我依照上述第四條申訴成功,在台北市內有收到相同罰單的朋友們,若你們也符合相同的狀況而想申訴的話可以參考一下!
P.S.注意!!!依幾個月下來公文往返的結果,若是真的因違停車而造成你騎到禁行機車道,用第二條申訴是不會過的,除非你能完全舉證他當時是違停。
總之警方的回覆的大意是說,若他違停,你也可以檢舉。但只要騎到禁行機車道就是依法開罰。
modenalin wrote:
請問一下大家幾個問題...(恕刪)
那專案的執行時間,不是民國96年1/1至民國96年12/31為期一年嗎?
當時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取締認定原則或應注意事項是
1.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
2.取締時應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停車或外側二車道有其他障礙物等)。如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3.在交岔路口遠端30公尺內,不得取締。
4.以現場攔檢或錄影採證方式執行。
現在新北市是
1. 以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之車道為重點執行路段。
2. 應先排除妨礙機車通行之障礙(如併排臨時停車、外側車道有公車上下客、違規停車或其他障礙物等)。以科學儀器採證之照片或錄影資料,應能顯示外(右側)車道狀況。
拿掉 3 跟 4 了。
K20D, GF1, WX5, E-P3, RX100, SH-50, E-P5, Stylus1,
難道你在超過「禁」字之後,就突然移到中間車道了?我想不是吧.... 在現行法規之下,你還有中間車道可以走。右側是違停,你可以去檢舉,所有用路人都會感謝你的付出。
K20D, GF1, WX5, E-P3, RX100, SH-50, E-P5, Stylus1,
e-tron wrote:自己違規 被誰拍到不...(恕刪)
我所謂的不甘心是覺得少了一份被體諒的感覺罷了。
以法律來說,違規的我當然是我完全的錯。
而若我是做了什麼會影響其他用路人或行人的安全而被舉發我沒話說。
但依情理來講,一條路看過去外面沒路走、中間慢慢開、裡面那麼空的這情況下,
應該都會跟我一樣的往內騎去吧。有多少人會有空路不走而騎3、40的跟在汽車後面呢?
現在依法看來,開車的人若是要挖洞給騎車的人跳,真是簡單不過了...
wetty wrote:不好意思拍照也沒關係,一直打110就是了...(恕刪)
我還真有二、三次因為有汽車開上人行道違停(敦南誠品旁)而打110,
現場等了半個鐘頭後車主都要開走了警察也沒來過。所以打電話效率很差...
基本上我只檢舉會影響他人安全及方便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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