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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二高 男子遭車輛撞擊

昨天晚上新聞 ,一名男子半夜跨越北二高,結果被多部車輛撞擊死亡

警方也隨後逮捕第一輛撞到死者的車主,依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移送.....

這新聞裡,死者半夜走上高速公路本身就很危險了 來往車輛速度都很快,又是在晚上 看到的話應該是來不及剎了吧
這樣車主會算判到過失致死蠻好奇的
請問有法律相關的網友 能給予說明一下嗎?

我的意思是 在高速公路上 應注意未注意 很難吧 晚上 視線較不好 高速公路 上的車速 跟一般馬路上的車速
就算看到了 煞車應該也 來不及吧 加上 誰會能想到高速公路上有人給你 穿越
2007-09-11 8: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男子 車輛撞擊
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像你綠燈遇到闖紅燈的你也不能說撞上去不用賠~~~~

Magic word:

"應注意未注意"
難道要緊急煞車 然後導致一堆車追撞 死很多人 還賠不完 ?

死者不但不值得同情 駕駛人應該聲請扣押其財產以作為損害賠償
時速100

行人橫向越過...速度0

沒有任何標地物

車輛如何注意啊

最好.....有人看見時.....可以煞的住.....(以為在打電動啊...距離那麼短...且黑黑的)

大頭小胖 wrote:
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台灣最爛的法律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高速公路能夠做到 "應注意而注意的" 而不撞到人, 只有神.

我倒覺得第一台車車主應該控告死者, 要求死者家庭賠償.
撞死人以經很衰了
還要扯到官司
都是高速公路了 之前不就有相同案例
我對台灣的法律和交通狀況實在感到灰心
所以駕照都還沒用到
「應注意未注意」??

在晚上的高速公路上要這注意到一個在車道上穿越的人影...很難吧!

尤其是在沒有路燈的路段,一片漆黑,除了車燈照的到的地方外,根本無從「注意」吧!

不管什麼原因「走上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遊蕩、穿越」,這樣的行為若是造成其他的事故,汽車駕駛者應該都不該需要負任何責任才是。
這種狀況被依過失致死移送算是合理,不過頂多判個緩刑,嚴重的應該是
肇事逃逸吧,不清楚駕駛為什麼要離開現場,高速撞到人車子不可能沒有
留下痕跡,跑也跑不掉,加上這種情況,其實錯的比較多的還是橫越高速
公路的人,實在沒有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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