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7/7周一下午,小弟騎機車(普通重型機車)經由台一線要從高雄回台南的路上,
當時速限70,小弟表速約7X,正常騎乘於(橋上)的外側車道中央,
正後方無車,但突然一輛銀色VIOS,車號ZY-9172由左方切入,與小弟並行於外側車道,
當時我被嚇到,因為突然有汽車車出現於我眼角餘光,而且是左方很近的距離,
在1:04時我因被嚇到,車子往左偏,然後轉頭看(原本以為是左方車道的車,但沒想到他跟我同車道)
所以在1:07趕緊往外切,然後該名駕駛就這樣加速超過我了,
同樣地在1:11時開始逼前方的機車
不好意思小弟不才,想請問這樣算逼車嗎?若是,憑影片是否能檢舉?
因為我有查了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上方的法條,小弟我車子向右偏,已構成"表示允讓",但上方好像是指"汽車"
,所以不是很懂,麻煩各位大大指教
此外,若是小弟或其他機車駕駛,因此而摔車(未擦撞),是否可向該名駕駛求償?
如果這樣的行為是正常駕駛,小弟就默默刪文,不好意思打擾各位!
hsst8141 wrote:
依照上方的法條,小弟我車子向右偏,已構成"表示允讓",但上方好像是指"汽車"
,所以不是很懂,麻煩各位大大指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hsst8141 wrote:
此外,若是小弟或其他機車駕駛,因此而摔車(未擦撞),是否可向該名駕駛求償?
有發生碰撞的話機率比較高。若未發生碰撞可以影片證明因果關係求償。
hsst8141 wrote:
不好意思小弟不才,想請問這樣算逼車嗎?若是,憑影片是否能檢舉?
逼車可以試著檢舉。下面這幾條一定有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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