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判決,詳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 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33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十三、原判決之評斷:
本院認定被告未依交通標誌、標線之指示及斟酌現場彎道之情事,減速慢行,並認定被告有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措施等情,業已說明如前,【原審拘泥於警大鑑定報告及周文生副教授之證詞,認被告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之規定,其認定事實有所違誤】。
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被告上訴,否認過失,則無理由。
十四、量刑之說明:
本院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駕駛自用小客車多年,疏未注意台2線核二廠至肇事地點前,外車道路面標示「慢」行,國聖橋設有「路面顛簸」警告標誌與3 道「減速標線」,國聖橋之後先有小彎道、次有野柳三叉路口、再接大彎道,【應注意行車狀況,減速慢行,在目擊前方有被害人黃六郎所騎機車,應注意行車狀況,採取必要預防措施,卻猶以時速約50、60公里前行,快速接近前方被害人黃六郎所騎乘機車,致煞停不及,由後方追撞機車,造成被害人2 人死亡之結果】,家屬受有永久無法磨滅之痛苦,並參酌本件車禍被告駕車疏失為肇事次因,被害人黃六郎騎乘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肇事主因,及【被告犯後飾詞卸責,不見悔改之意,並在車禍發生後,將銀行存款提走、名下房屋移轉,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暨其他一切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示懲儆。
檢察官上訴請求加重,被告上訴請求減輕刑罰、諭知緩刑,則均無理由。
這案件之前肇事者有出面控訴判決不公,認為是機車違規左轉才會被撞擊且兩份專業鑑定也認定與她無關,只是這案件判決結果內容中強調到肇事者看到前方有機車卻沒有減速導致於機車違規左轉時反應不及而發生!事後還蓄意脫產因此判八個月
Latios_JP wrote:
此案例判決,詳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 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33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十三、原判決之評斷:
本院認定被告未依交通標誌、標線之指示及斟酌現場彎道之情事,減速慢行,並認定被告有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措施等情,業已說明如前,【原審拘泥於警大鑑定報告及周文生副教授之證詞,認被告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之規定,其認定事實有所違誤】。
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被告上訴,否認過失,則無理由。
十四、量刑之說明:
本院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駕駛自用小客車多年,疏未注意台2線核二廠至肇事地點前,外車道路面標示「慢」行,國聖橋設有「路面顛簸」警告標誌與3 道「減速標線」,國聖橋之後先有小彎道、次有野柳三叉路口、再接大彎道,【應注意行車狀況,減速慢行,在目擊前方有被害人黃六郎所騎機車,應注意行車狀況,採取必要預防措施,卻猶以時速約50、60公里前行,快速接近前方被害人黃六郎所騎乘機車,致煞停不及,由後方追撞機車,造成被害人2 人死亡之結果】,家屬受有永久無法磨滅之痛苦,並參酌本件車禍被告駕車疏失為肇事次因,被害人黃六郎騎乘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肇事主因,及【被告犯後飾詞卸責,不見悔改之意,並在車禍發生後,將銀行存款提走、名下房屋移轉,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暨其他一切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示懲儆。
檢察官上訴請求加重,被告上訴請求減輕刑罰、諭知緩刑,則均無理由。
這案件之前肇事者有出面控訴判決不公,認為是機車違規左轉才會被撞擊且兩份專業鑑定也認定與她無關,只是這案件判決結果內容中強調到肇事者看到前方有機車卻沒有減速導致於機車違規左轉時反應不及而發生!事後還蓄意脫產因此判八個月...(恕刪)
由此可知,
考駕照的交通規定,
只有在考駕照時使用,
上路後法官就是交通規定
e-tron wrote:
不知道有沒有行車紀錄...(恕刪)
http://www.nextmag.com.tw/magazine/news/20140702/5034376
應該是這個
裡面有行車記錄器拍到的整個過程
開車真是雖小
要減速到隨時能停車,那乾脆下來用推的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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