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天都會經由台65線土城至新莊上下班。
在本周一突然被叫去分局偵查隊做筆錄,
才知道上週下班回家的時候被一輛跟在後面的汽車控告!

對方指控我騎在路中間,按喇叭及警報器後都不理會,故意減速逼車等等...
所以控告我妨礙自由。
我看了對方提供的行車紀錄檔案以後,
發現我在下土城交流道前約400~500公尺的時候,
他在我身後約30~50公尺按了喇叭,但是我當時真的沒聽到(時速約60~70公里4分之3安全帽風切聲很大)。
當時路段是2線道,因為是內車道下交流道,所以我理所當然的在左線路中間(非2線道中間而且旁邊都沒車),
我在準備下交流道時由限速60變限速40,我就邊減速邊下了交流道。
當時他跟在我屁股後面約1公尺直到平面紅綠燈停下,
而且開警報器!(當時我聽到聲音以為是哪邊的警車在值勤,還左右看了一下有聽到聲音怎麼沒看到車?)
等綠燈以後,我左轉,對方直行結束了影片。
請問各位前輩,我錯了嗎?

後續我該怎麼應對才好?
若是最後證明我沒錯的話,我該告他誣告或是妨礙名譽嗎?
PS:1.對方還有說我會不會是某基金會因為他退捐而被叫來報復。
2.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所以無法取得對方的影片檔。
今天9月23日,剛剛才把生平第一次出庭(偵查庭)應訊結束了。
也遇到告我的人,一個怪怪的歐吉桑,年約60幾。
從他的行為舉止來看,我萬分相信我遇到怪咖了!
雖然他感覺準備的很充分,而且我一開始看到他的時候他一直把放在手提箱裡的資料拿出來整理,但是拿的手提箱跟資料夾上面卻都貼了納粹的貼紙與圖案。
一進去的時候才知道就是他告我的!
檢察官一開始詢問時,對我們宣告之前的筆錄是否屬實?並要求簽名,先拿給他以後他馬上就很激動的跳起來說,為什麼要我簽這個,為什麼不是2人都簽名,然後拒絕接受,檢察官就先叫我出去等,分開訊問。
後來我進去之後,對方就直接離開了!
我就依照上面所述跟檢察官說明,並且提出質疑
1 在即將下交流道時,對方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以至於我減速時他覺得我在逼車。
2 下交流道時,他全程緊跟在後,當時也並非塞車,是否他有逼車之嫌?
3 民用自小客車,是否能安裝警報器?
後來檢察官當場對我說這件事她會直接處理。
我相信檢察官也感覺的出來。
我贏定了!
已經在昨天也就是10月23日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了!
現在就是等對方是否在七天內提出新的理由申請再議!?
一般人應該都會這樣結束了,但是對方看起來是有被害妄想症的人
所以實在是無法預測下一步動作!
若是之後不再更新,則代表結案了!
感謝各位大大的閱讀及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