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媽媽在 台中市甘水路一段和興華一路
發生車禍
影片中
朋友的媽媽騎電動摩托車要左轉(有打方向燈)
被後方機車追撞
這個路口號誌燈是閃黃燈
目前朋友媽媽頭部和大腿有縫
手小指骨折,腳趾擦傷
手臂骨頭有受傷,顱內出血
在加護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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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 下面回文
都當作參考
我不會做任何批評的回文
有需要其他資訊 請回文說明
我在補充
感謝各位給予指教
wetty wrote:
我認為:對方為肇事主因
因為電動車為同車道的前車,在路口停下來是等待左轉
對方是同車道同方向的後車,同車道內,適用前後車關係,不適用轉彎vs直行
同車道內除非超車,後車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94條),交岔路口也不可以超車(101條)
電動車:
1. 如果有掛『車牌』,路權就和一般『機車』是相同的
2. 如果沒有掛車牌,算『慢車』,有慢車道路段,或同方向兩車道以上路段,需兩段式左轉
(看街景圖不確定那裡有沒有慢車道,但因為電動車早就行駛在內側車道了,即使是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也不是肇事主因)
個人認同此法律主張, 該機車停在路口打方向燈(左轉), 禮讓對向直行車, 等對向沒車再逕行左轉, 都是符合法規, "同車道"後車有注意前車動態的義務, 就看法官認不認同此法律主張.
此案例有叧一個問題, 在於, 該電動車停等的位子有一輀違停車輀, 導致大部份後車都不耐久候, 而選擇使用對向車道, 逆向超車, 就不知道是否可以主張該違停車輀也有肇責.
有人覺得電動車是在路邊停等, 我想是被違停車輀誤導, 而以為該電動車是停在路邊.

用Google實景看, 該電動車停等的位子是靠停止線的左方, 己經很接近中線, 並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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