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於日前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未來對於民眾提供證據檢舉蛇行、危險駕駛、超速、逼車、突然加速減速或拆除消音器等行為,將訂定獎勵制度,期望鼓勵民眾一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以嚇阻惡意違規行為。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該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機關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同條例第43條第1項則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於駕駛汽車時有蛇行、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任意逼車、突然減速及煞車或拆除消音器等情形,將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而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對於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及優良駕駛人,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由於科技進步,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等方式提供違規證據,已成為警察追查違規行為的利器,故本次修正於該條增列如民眾檢舉同條例第43條第1項之各種行為,並符合同條例第7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應予民眾獎勵。
此外,針對交通裁決事件,本次立法院院會亦三讀通過修正行政訴訟法第49條,放寬交通裁決事件中訴訟代理人之資格;司法院表示,交通裁決事件較一般程序而言請為簡單,然現行委任訴訟代理人都是律師擔任,增加民眾訴訟成本;故放寬代理人之資格,未來將不限律師,原告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都可打協助官司,以免造成人民訴訟救濟之過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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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錄到違規事項又可憑此開罰檢舉人即可以獲得獎勵,但獎勵內容不知道會怎麼進行,但以前檢舉亂丟菸蒂垃圾的獎勵就被人砲轟檢舉太頻繁了不知道這次是否會有同樣的聲音出現...
Latios_JP wrote:
立法院院會於日前三讀...(恕刪)
蛇行、危險駕駛、超速、逼車、突然加速減速或拆除消音器等行為
這些行為要遇的到,我看只有私人恩怨才遇的到吧
最多也只有拆除消音器改砲管好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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