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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速公路佔用內側車道違規2400件撤罰

在日本的高速公路上都有這種指示牌子...明顯指示出內線是超車道...
日本高速公路佔用內側車道違規2400件撤罰
但最近竟然發生06年到今年4月共2400多件佔用內車道的罰單都被撤銷,原因竟然是警方忘記申請手續...換句話說因為警方沒有申請路段車線手續指定內側為超車道,所以內側車道就不是超車道可佔用...舉發八年到最近才發現...
因此這段期間在這路段因佔用內線被罰的車主都可收到退回的罰金以及消除違規點數...
看到這新聞才知道日本高速公路內側要警察單位申請才算超車道,沒申請就不是超車道...

誤開罰單日本警察都會主動通知並積極處理後續事宜,且八年間的違規都可以撤罰...換到台灣會變成不告不理吧...
2014-05-23 21:11 發佈

Latios_JP wrote:
在日本的高速公路上都...(恕刪)
這裏是台灣你用日本幹嘛
只是提醒宣導高速公路內側都是超車道不得任意占用...
棒空格婚空格叫 wrote:
這裏是台灣你用日本幹...(恕刪)
棒空格婚空格叫 wrote:
這裏是台灣你用日本幹嘛


這張照片很正常啊
跟台灣的高速公路現況一模一樣
哈哈 我們也是最右邊追越使用XD
(不過還是要養成不要從右側超車啦 這是會被罰的!)

sunland wrote:
這張照片很正常啊跟台...(恕刪)
雖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也沒明文規定不能從右側車道超車.
星星星星星星 wrote:
雖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也沒明文規定不能從右側車道超車.
...(恕刪)


應該倒過來說, 所有規則當中, 全部都是"左側超車", 是否應該遵守?

再國外, 右側超車是非常嚴重的違規,在德國,甚至可以引用刑法, 危險駕駛罪來法辦

在所有中華民國的交通法規當中, 對於"超車"這個行為的規定,
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才找的到

規則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也就是說,101條, 明明已經描述了"超車" 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卻沒有對"超車" , 這個名詞下定義
也就是說,下面這些名詞, 都沒有釋義
這些
超越 Overpassing
超車 Overtaking
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在中文法規當中,超越/超車/非法超車/變換車道, 看起來都一樣 , 外文卻是完全不同的"字"和"行為"

罰則, 則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既然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比較慢的外(右)側車道, 車速比左側慢,車速慢怎麼可能超車?

雖然, 高公局在 管字第1010017690號,說了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

高公局對法令的解釋, 只是以"適用"為由,技巧性的迴避罰則
也就是說, 高公局把有”超車”的法規,"罰則", 全部都排除不看, 這樣等於是“無法可管”
然而, 這並不代表" 右側超車 "是對的
況且, 法規當中, 根本沒有"一般道路"為何的定義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依其他法律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因此, 高速公路為"公路"
既然為公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名詞釋義)名詞釋義所規定之 "道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
依其他法律規定

於"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違規, 自然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的規定

慢車靠右走,左快右慢, 是最基本的原則 ,無論在任何道路都應該遵守.
所以, 超車要走前車的左側
不能走前車的右側

就算去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不看
只看高公局認可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如何合法 "右側超車" 呢 ?
如果依照法規行駛, 車速是內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左邊車速高於右邊, 怎麼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合於法規的能做嗎?




Latios_JP wrote:
在日本的高速公路上都...(恕刪)
程序正義
程序過程錯誤 所造成的罰單都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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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2400件 也就是一年抓300件
反觀台灣天天有人佔用內線車道烏龜
                              彈幕濃!
台灣的問題是
沒有規定右邊車道一定要比左邊車道慢或是左邊車道一定要比右邊車道快
一切以速限當做最高原則
我在右側車道開時速100
中間和內側車道都只肯開90
當然我就會超過他們

昨天開夜車對於為什麼要從左邊超車有點心得
有機會再來說說
sunland wrote:
台灣的問題是沒有規定...(恕刪)


在台灣若只能從左側超車那肯定天天大塞車..天天都碰到內側龜車.跟著放慢速度不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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