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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大大熱心的回應,暫時靜待申訴的消息


2014-05-20 21:12 發佈

ylibaba wrote:
當天下午兩輛摩托車事...(恕刪)


嗯....所以要全部拖下水囉!?

你自己說,你車停在那,該不該罰!?
這就是答案,不用扯其它的了,了解?

ylibaba wrote:
台北市搶錢這樣搶


那你有沒有違規嘛
有,開罰剛好,不是嗎
chiang:你殺(砍)了一個我(文章),還有千千萬萬的我(文章,不同的網站)...
這是個路沖....乃風水大忌呀....
條伯開單是為樓主好呀,那位子停了容易出事
要提醒樓主,又不好道破天機,就只好開張紅單
給樓主提醒一下,順便沖沖喜過個運嘍~~(只是這錢得樓主自己出~)
呵呵~
雷蟬騎士若撞到你的車造成傷害
還有可能會要你賠咧~!
停的地方有沒有劃紅線, 有的話你就摸摸鼻子吧.......
內湖人 wrote:
停的地方有沒有劃紅線...(恕刪)


沒劃紅線,我這條的紅線從賓士後面的巷子劃到賓士後車箱的位置。

賓士後面可以在停的下一台同款賓士

ylibaba wrote:
2014/5/2當天...(恕刪)


下次要學聰明

離開現場

我以前也是停紅線(違規一.)

別人發生車禍,在我的車旁邊

我立刻開走(店家教我的,還不趕快開走)

在車上打電話報警(違規二.)

事後警察也回撥給我,問我有無看到如何發生的?

我說沒有,掰掰,我要趕去上班了
ylibaba wrote:
2014/5/2當天...(恕刪)


交岔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第9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AKB濕吧 wrote:
下次要學聰明

離開現場

我以前也是停紅線(違規一.)

別人發生車禍,在我的車旁邊

我立刻開走(店家教我的,還不趕快開走)

在車上打電話報警(違規二.)

事後警察也回撥給我,問我有無看到如何發生的?

我說沒有,掰掰,我要趕去上班了...(恕刪)


大大我懂你的意思,不過當下碰撞點離我汽車有點遠,加上是他摩托車滑到我汽車旁人飛到我家門口前很痛苦,我趕緊詢問他狀況他呼吸困難,我先衝去打電話報警+救護車再回去他旁邊幫他撥電話給他家人,然後我就叫他不要再說話保持呼吸;我比較無法接受的是紅線有劃但沒劃到我家這裡,另外依肇事地點跟我的車最沒關係只是摩托車滑到我車旁,就好像俄羅斯輪盤一樣滑短一點我就沒事在滑長一點我也沒事,如果依這種邏輯跟道理那真的是沒有是非對錯了。

突然想到幫他撥打電話給他家人稍微有肢體碰觸,如果怎麼了依這種開罰的方式搞不好我還會變成過失殺人罪之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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