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去年11/3發生車禍,雙方都是機車初步分析研判表肇事原因對方:1、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且未注意安全距離 2、違反交通規則肇事致人受傷3、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我方:無因我僅輕傷、對方骨裂,不想提出告訴可現在5/9警察局寄給我調查過失傷害案通知書請問:1、我會有責任嗎?2、我是否已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了?3、若我是公務員,會影響我的工作嗎?車禍後送到醫院時,對方一直要錢,我說要等報告出來,對方就一直說我沒誠意,我隔天馬上通知我的保險公司理賠對方也一直聯絡不上,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1. 除非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有不同的見解, 否則零肇責的一方是不會有 過失傷害 的責任.2. 超過六個月是無法告對方過失傷害, 但可告對方誣告. (不過告贏的機會也不大,因對方確實有受傷)3. 除非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期且未宣告緩刑才會有影響.
d8452020 wrote:請問去年11/3發生...(恕刪) 1、我會有責任嗎?看對方提出的證據, 有沒有辨法說服法官自由心證.2、我是否已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了?超過六個月就無法提出過失傷害, 對方在期限快到之前提出, 讓你來不及提出, 顯然有預謀.3、若我是公務員,會影響我的工作嗎?己經是公務員, 就看該機關的相關規定, 記得不會有影響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