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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決]車禍理賠73分就對方受傷連成都不能要嗎?

因為初判我未禮讓右方機車
對方為未注意前方

因為我停下來還被他撞
最後還被判個未禮讓右車
保險公司要我放棄要對方3成修理費
不然演變成我要吃官司
造成多的費用
保險也不理賠

只是不甘心為什麼連3成都不能要
就因為對方受傷
自己的修車費就要自己負擔
2014-04-09 17:33 發佈
如果肇事比例已經出來當然可以要求對方的3成阿,
如果雙方總修車費為50000就是你負擔35000,對方負擔15000,
只是搞得對方不爽告你過失傷害一定成立,你要先賠給國庫4~6萬的樣子,
然後再賠償對方的民事損失。

所以你的保險公司只是好心建議你,因為台灣法律保障死者/傷者,不保障公平正義。
車禍後我只有跟當事人連絡
事情隔了一段時間
中間也有斷續的聯絡狀況

在今天跟當事人父母連絡
對方說他沒辦法決定讓我打給他父母
對方父嫌我怎麼現在才聯絡
並一口說他兒子腳受傷半年不能正常活動
對方好心不要我醫藥費
要求我陪對方全部的出車損
別說七三了全部的車損都是我負擔

很難接受
也許要做好被告的準備
對方受傷為大是吧
gytrmmu143 wrote:
車禍後我只有跟當事人...(恕刪)

那你有賠對方醫藥費嗎?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一台機車的修理費總額的三成能有多少?
就算那台是噴射的新車好了
修了十萬夠多了吧
那你能爭的金額是多少?最多三萬元對吧?
那你知道如果對方告你過失傷害如果以你自己說的要負擔七成的肇責
你除了至少要被記點之外...隨便判你1個月 就要繳3萬元給國庫
萬一倒楣一點被判2個月就是6萬元的易科罰金你覺得這樣會比較划算嗎?

況且對方都說不會跟你要其他的賠償了
如果是我絕對二話不說趕快把錢給衣給和解書簽一簽免得夜長夢多.
連賺到都不知道
gytrmmu143 wrote:
因為初判我未禮讓右方...(恕刪)
對方醫藥費單據150
當時受傷只是擦傷
不懂病情會因人惡化

自己的車再加上對方車
真的想減輕一些負擔

對方開始也說是他撞上我
願意55分
事情拖久了
很多事情都改變了
初判不利再加上對方受傷
真怪自己傻和貪
學個昂貴的教訓
受教了


不怕麻煩(雙方糾纏、上法院)
就堅持七三

想息事寧人
就賠對方車損

一方有死傷
對另一方不利
這種情況無需抱怨

聯想到強制險的保障方式
只要有死傷一律賠付
不論肇事責任(犯罪、故意行為例外)
gytrmmu143 wrote:
因為初判我未禮讓右方...(恕刪)

如果當初你知道交通規則 路權哪方較大

早簽和解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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