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
議案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簡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並符合第七條之一之民眾。
說明:
一、新增第四款:針對危險駕駛行為逕行檢舉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獎勵民眾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鼓勵更多民眾參與。蓋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交通警察則可據此告發。
二、發放本條項檢舉獎金,需針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況,並符合本法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條件。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
DOC: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8/05/04/LCEWA01_080504_00012.doc
問題是獎勵從哪來??
新增第四款:針對危險駕駛行為逕行檢舉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這表示檢舉者可以抽傭了嗎??
葛瑪蘭之熊 wrote: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
議案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簡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並符合第七條之一之民眾。
說明:
一、新增第四款:針對危險駕駛行為逕行檢舉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獎勵民眾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鼓勵更多民眾參與。蓋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交通警察則可據此告發。
二、發放本條項檢舉獎金,需針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況,並符合本法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條件。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
DOC: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word/08/05/04/LCEWA01_080504_00012.doc
問題是獎勵從哪來??
新增第四款:針對危險駕駛行為逕行檢舉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這表示檢舉者可以抽傭了嗎??
...(恕刪)
想太多
檢舉交通違規不會有獎金的
以前沒有(之前好像有啥高雄五百萬經費的 騙肖的 誰有領到?)
現在沒有
以後也不會有
全世界各國也沒有
不然我們來賭賭看
一賠十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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