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ncar.tw/georgia-law-goes-after-left-lane-lingerers-we-cheer
相信許多人都曾經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過以下的情況。當你在高速公路想要超越前方慢車的時候,卻發現超車道被占用,而無論你如何的閃燈、按喇叭示意,對方依然無動於衷、自我感覺良好的"悠遊"在內側超車道。
這種現象不只在會台灣發生,相信也是讓不少用路人恨的牙癢癢的現象。但是這種自私的行為應該如何解決,好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順暢的交通環境呢?
美國的喬治亞州就針對如此的現象通過了一條法案。該法條內容為針對佔用內側車道造成交通遲緩的車輛祭出罰則,在最近一次眾議院的決議中幾乎全數核准,最後以162比9的票數順利通過。
這個"打擊慢車"的法條將在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阻礙快車行進的行為視為輕罪。沒錯,就是"輕罪",究竟國外對於"輕罪"是怎麼樣的認知就讓我們來說明一下。
這項罰則由議員Bill Hitchens提出,這位有見地的官員也曾經擔任過州警的職務。他在The Atlanta Journal-Constitution的網站上說明:"我提出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教育一些用路人,他們不應該用90、100的時速龜在內側超車道,而後方卻塞著15、16、17台車。"
根據國外媒體的資料,只要駕駛被警方發現是導致交通遲滯、佔用內側車道的源頭,他們將會受到最高1,000美元(約合新台幣3萬元)或者12個月徒刑的罰則,嗯!就是要這種"輕罰"。這位議員也表示,"我總是告訴別人,禮讓快車的行為是你老媽早該教會你的一種禮貌,如果有人從後方接近你,你要做的就是移到右側車道讓他們通過,保持車流順暢。"
現在這項法案還需要美國參議院的簽核,不過相信喬治亞州的用路人都相當期待這個能夠改善交通狀況的法案通過。
這裡不需要過度討論究竟在法定限速之內能否合法的"佔用內側車道",就像那位美國議員說的,這是一種禮貌。無論從後方接近你的車輛是否超速,"辨識是否超速"、"攔截超速車輛"、"懲罰超速駕駛"的工作是國道警察,不是你!
如果台灣也能夠對佔用內側車道的慢車祭出重罰,或許高速公路會順暢不少。當然...目前看來這只是個夢,筆者只希望更多的用路人能夠有"禮讓快車"的觀念,而不是"我已經開到最高限速了,你休想叫我讓位"的心態在高速公路上"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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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講得真好
這裡不需要過度討論究竟在法定限速之內能否合法的"佔用內側車道",就像那位美國議員說的,這是一種禮貌。無論從後方接近你的車輛是否超速,"辨識是否超速"、"攔截超速車輛"、"懲罰超速駕駛"的工作是國道警察,不是你!
nailer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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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那位天才想出來條款,前後矛盾,這條爛條款沒修法,永遠吵不完的一天!
國人的公德心缺乏,所以選擇性只看到條款中的後半段。
...(恕刪)
其實, 是官方解釋前後矛盾
法條應如下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25#48975185
1.要加入"路權"概念,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定速行車無路權
2.後面那句"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解釋為正在超車, 不是行車
3.按照正確的法理解釋"例外法",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句,不能無條件倒推解釋條文,類推解釋,造成例外浮濫
4.要正確斷句為"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錯誤斷句為"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行駛"
這樣不合語法的斷句, 自然引發誤解
5.要和所有的法規,相符,不是只看單一例外條文,還錯誤"倒推解釋"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 要變換車道,不能持續行駛
"最高速行駛"這一段,是不必變換車道, 看起來是和行車一樣
可是別忘了,它的前後, 還有變換車道,組合起來才是"超車"

超車完畢就要離開
6.最後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要駛回原車道
這樣就不會前後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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