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熱心的回覆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幹嘛又重新發一篇...
H.E.R.O wrote:
我(車1)從街口開車...(恕刪)
H.E.R.O wrote:
我(車1)從街口開車出來要左轉高速公路,對方(車2)沿直行方向行駛,我左車身與對方左側車頭發生碰撞致肇事。...(恕刪)
對方真可憐
只是直直開而已
就被判一條
當事人二(對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H.E.R.O wrote: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
當事人一(我方):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安規則第102條1項7款)。
當事人二(對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啥路口 樓主可以PO一下嗎?
警察的素質...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
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
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
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
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
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
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
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
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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