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行公務?
轉po的 主要是覺的旁白蠻好笑的
低調一點好 wrote:
警察執行公務?轉po...(恕刪)


也許是警察被通知上快速道路處理交通 ( 有台重機故障在路肩 警察協助指揮..... ) 有需要這麼嚴厲嗎?
假若發生事故...附近機車警網最快抵達 5分鐘 (騎白牌機車)但開車要15分鐘後.....要是您是事主,會希望哪個先到???
不是我幫警察講話....只是<<假設 IF >>事情發生,民眾希望警察以最短的時間到場.....
結果為了遵守偉大又落伍的交通法規白牌機車塞在橋底下? (註1)
而造成快速道路上的事故車主原本平安卻...發生更大的傷亡又要怪警察嗎??
所以.....希望大家可以將心比心 (小弟非警察人員).....^^
註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九條第四項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忠貞744.憲204特車退役.愛台灣啦!!
josew wrote:
註1:
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2項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
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josew wrote:
我知道
只不過....一堆人不知道,所以我只是舉例子而已....
你還是引用錯法規了 而且是舊版的
新版的是: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
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
重型機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再來
市區快速道路不適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這條才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九條第四項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
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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