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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事故!駕駛闖越平交道恍神險些釀大災禍

註明:轉帖

事故時間:2014.02.15 -- PM 12:27。




【新聞】

2014-02-25 2:20 發佈
前方都塞住了還要停在鐵軌上,只能用白癡兩字形容。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ettoday40 wrote:
註明:轉帖車禍時間:...(恕刪)
你幹嘛不叫他退回去,哼
撞斷欄杆很困難嗎?
怕欄杆不怕火車?
一根欄杆比命(車)值錢?
上次那個台鐵的司機就是被這種腦缺害死的~~
就算撞斷護欄也賠不了幾萬塊~~
卻使得一條人命消失再加上一堆人受傷
這些人腦容量應該小到不行

會不會是車商在道路測試自動閃火車系統,亦或是火車撞擊測試!?

萬一真的撞了,安全氣囊沒爆駕駛沒有GG情況下!

駕駛:我要控告車商安全氣囊沒有啟動!
車商:火車撞擊點角度不對!
駕駛:請車商示範撞一次看看!

我承認是來亂的!
因為駕駛耍寶,所以不得不加碼演出!

*************這是分界線********上面是幻想*****下面是真實*******************

真不知該說啥!
行經平交道前就應該打起萬分精神囉!
前方車輛通過後方淨空情況下,然後快速通過!
還在鐵軌上"停、看、聽""!
沒人幫一把再聽下去就只會聽到"家屬答禮"了!

行車記錄器的駕駛加分!

希望能夠因此增長雙方駕駛慧命,勝造米漿駕駛七級浮屠!

都怪鐵路局,沒有在軌道上劃黃網線。
停在鐵軌,,,噹噹響起,還在那邊要走不走的
好心人還揮揮手,還慢半拍起步,,真的差點就要一二秒就要撞下去了
這已經觸犯公共危險罪了吧
不知道火車司機有沒報警處理

壹、何謂公共危險罪?
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

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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