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表
1月21日 車禍驗傷
1月2x日 偵查隊做筆錄,警察表示案件有業績壓力,希望能快點和解
2月07日 對方到警察局取得我的連絡方式,聯絡和解事宜,我想說到時會有道條罰對方,提出2千元捐款單當和解
2月21日 初判表示對方未出面,肇逃及行政責任無法罰

目前狀況是
1."偵察隊"沒有給交通隊筆錄,所以初判表不研判。(對方還是有做筆錄)
2.對方因為這樣,開雙車道等違規行為不用罰,賺到罰緩3000-5000,跟一張駕照(道路條例是行政責任)
3.我方若要聲請保險,只能找特別救濟基金。對方保險公司不用理賠,保險費也不會增加
當初不要相信警察才對,現在偵查隊表示已經和解完了,筆錄就不用給交通隊研判。對方的行政責任歸零
所以7日對方到案,筆錄也就不用了。
我今天打給當時的交通員警,他也只能請我提供對方個資(交通隊都沒接到偵查隊的資料),連絡她來再做一份筆錄,但是對方可以不到,因為刑事筆錄已經做完了。交通筆錄沒強制性。
我只能說我很笨,相信警察的話。
我從不知道和解可以讓對方闖紅燈,逼車,走雙車道等違法行為不受理。
所以大家若先和解了,警察可以這麼做
以下為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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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outube.com/watch?v=-cuLfT4zt_Q
這是我騎車被後車突出的後照鏡打
當下報警及提供行車記錄器
對方行駛雙車道(道條45條)及肇事逃逸
今天去拿初判表
http://ppt.cc/1uPi
肇事逃逸不做筆錄就沒責任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