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人用行車紀錄器檢舉我違規
寄來的罰單違規的事項是註明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變換車道
插入連貫行駛之車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一項第四款
並附上照片
補充一下當時的路況
當時是早上8點21分
我從汐止要到台北上班
當時是要下建國交流道
我在外二車道有點打方向燈
並緩緩地切到準備要下交流道的車道
大家都知道台北市上班的車潮很多
因為小塞車 前後左右都是車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保持安全距離
(塞車不就一輛車接著一輛車嗎)
那我後面的車有減速 讓我進入砸道
(檢舉人是我後面第二台 減速讓我進入的後一台)
我並非高速行駛要下砸道了 才突然硬切出去
危害他人行車的安全或造成他人行車困擾
也許 真的是我的違規
但想請問這樣子去監理所申訴是否有用
另外 違規時間是103年1月3號8點21分
我到昨天才收到罰單
我自己也有行車紀錄器
我的行車紀錄器可以證明我並非惡意違規
但是事隔一個半月電腦早就自動洗掉了
這點是否也可以做為申訴的理由?
並非是要討拍
只是想問問大家是否有申訴的可能性
以後我會更小心的駕駛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