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基本上排隊搭公車, 排隊搭火車等這是基本常識, 也是非常基本的禮儀,
即便你知道你排的很後面以至於上車後只能用站的, 我相信身邊的朋友們應該不會很無恥的插隊吧
要嘛就放棄等下一班, 要嘛也是任命的排了
插隊的定義是甚麼? 我自己說可能不算 , 我想下面這張圖解釋得很好

我不想站著搭公車, 我就直接cut in 前面的隊伍, 這就是第一項所說的插隊
然後我今天去新竹巨城, 繞了一陣子好不容易發現前方有一個車位就開過去
結果TMD的那個車位前面站了一個小姐, 我到定位之後搖下車窗小姐很理所當然的跟我說這位子有人要停了...
我並不打算跟他搶這位子, 但我龜懶趴火忍不住念了一句 : 你以後不要再這樣了
結果那小姐還回我 : 嘿 ~ 我的車子就你後面耶 !!! 莫名其妙
WTF ! , 你車在我 後面 還敢這麼理直氣壯, 還說我莫名其妙!? 你還以為你做的事情是對的嗎?
完全符合圖中所說的第三項 ... 難道插隊已經是一個理所當然的事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罰三百的先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0MpHNSP7E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
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 很多項就不寫了
只是有些警察認為人非物品, 無法用此條例罰 , 但也只能說這是法律漏洞, 不代表人佔位子就是可以允許的
也想到過年期間去野柳海洋公園, 那車山車海塞爆停車場, 也發現到處都是人肉路霸卡著車位, 而他們的車子呢? 呵呵 還在打電話呼叫趕快來停
果然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