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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再次請教各位賢拜。

時間:2013/10/15約am11:00
地點:新北市土城區大同街與民權街/頂埔街口(土城工業區內)
情況:
1.駕駛小貨車的B先生行駛大同街(順行),經過頂埔街時與騎乘機車的A先生發生碰撞,A先生從頂埔街竄出。
2.A先生右大腿骨折,B先生僅車損。

多日之後有嘗試過兩次和解,但礙於A先生委任的一位地政士多方作梗;B先生在我的意見下決定待於整件事故責任釐清再進行賠償或補償,但是A先生委任之地政士很強勢要讓B先生難堪並要求200萬才肯和解,也因此要求不成進而提告,所以和解不成。

現場員警也直接說明交叉路口兩車皆直行,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保險公司兩位專員也異口同聲說A先生佔7成的責任,B先生佔3成。
車禍事故,再次請教各位賢拜。
車禍事故,再次請教各位賢拜。
車禍事故,再次請教各位賢拜。
車禍事故,再次請教各位賢拜。
車禍事故,再次請教各位賢拜。
車禍事故,再次請教各位賢拜。

時間:2014/02/07約am09:30
地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偵查大樓
情況:
1.A先生與B先生都有到場,A先生確實行動不便。
2.A先生委任H律師,H律師未到,該名地政士也未到(到了也沒用)。
3.B先生向檢察官表明有申請事故鑑定,檢察官問完話要求B先生要將事故鑑定意見表寄給檢察官。
4.檢察官將案件再轉至調解委員會,要求B先生體諒A先生的行難,將和解案送至A先生戶籍地的調解委員會辦理。

時間:201/02/14約am09:40
地點:台北區監理所(樹林)-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情況:
1.A先生很含糊的敘述事發經過。
2.A先生委任的律師的副委任(地政士)補充,是因為B先生車速快才將A先生的機車拖行以致於A先生右大腿骨折,也因為A先生的機車支撐架(中柱)被貨車通行才導致左前輪破損。
3.B先生補充照片會說話現場根本沒有拖行的痕跡,何來的拖行。
4.B先生:「因為該路口無狀況,車前也無異狀無障礙才通過,怎麼還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車前並無狀況。
5.眾鑑識委員:「回去等候事故鑑定意見書。」

在此請教,如果再進行和解A先生委任的地政士再如此無理及不專業,B先生該怎麼理論?
我建議B先生可以請律師協助,之後再向A先生索賠(修車費+律師費+精神賠償)。

2014-02-15 20: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事故 車禍事故
帝王食補 wrote:
時間:2013/10...(恕刪)

雙方進入路口車道數皆是一個 且同為直行車 所以左A讓右B無誤

但B車有減速慢行嗎?沒的話一樣有肇責 也不用扯到未注意車前狀況這條


重點是B先生可否全身而退?能證明己方猝不及防?且無其他違規事項?

無肇責自然不用理對方且可反過來求償

如果有呢?

對方獅子大開口也只能給法院判留個前科了

一般骨折賠償200K就很多了
基本上要完全無則有點難~~

B先生應該也是要負擔到3成責任~就是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因為撞擊點是在車頭~也就是B先生是剛進入路口就被撞擊~這就涉嫌到路口無減速注意路口狀況後再前行的的責任~要是撞擊點在車斗就可以說無法注意到對方竄出了~雖然雙方都是直行~但是路口本來就該減速~就算是路跟街之差~也不能說街就應該要100%讓路的車橫行~所以B先生很難卸責~

至於200萬部分~你就自行斟酌要賠的成數~不可能他說多少就多少~要真負擔3成責任~3成也不算少~
你就請B先生盡到應盡的慰問跟釋出願意負擔賠償之態度去說自己能夠賠償的金額~對方要是堅持不退讓~
就讓法官去判定賠償金額吧~
挖塞,兩百萬
這麼好賺(敢開)
如果此例能成立,大概又要蔚為一股風潮~~~~

帝王食補 wrote:
時間:2013/10...(恕刪)
黃泉弔命 wrote:
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是哪個法規裡的法條?

黃泉弔命 wrote:
但是路口本來就該減速

沒這個規定

路口減速有但書
請教一下由圖看來A先生的行進路線到路口時有停止線理應停車再騎不是嗎?A先生是支線道理應讓幹線道.且是A先生騎車去撞到B先生的貨車.不懂為何有臉獅子大開口.真的就是受傷的最大啊?有錯請糾正...

ENZO55128880 wrote:
請教一下由圖看來A先...(恕刪)


由此可見行車紀錄器的必要性了!
ENZO55128880 wrote:
請教一下由圖看來A先生的行進路線到路口時有停止線理應停車再騎不是嗎?A先生是支線道理應讓幹線道.且是A先生騎車去撞到B先生的貨車.不懂為何有臉獅子大開口.真的就是受傷的最大啊?有錯請糾正...

AB都有停止線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
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
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
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B車道有【慢】標線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具劃分支幹道功能標誌線:

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
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
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
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
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
他必要地點。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
停車讓幹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
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
中心部位。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由此可知 停止線不具劃分支幹道功能
【慢】標字也非指我方是支道

所以該處沒有分支幹道
各位前輩的寶貴意見我將會轉達,近期內再與B先生再做研討。
現場照片看來無剎車痕、無磨擦痕跡,就算B先生車速很快那應該A先生會被撞飛很遠的不是嗎?
B先生的家人也一直強調是A先生來撞我們的,不是我們去衝撞A先生的,所以過失應該全是A先生的(有待裁決後才能論定),只是不幸的是A先生確實受傷了。
B先生該扛的責任,即使是0.01%都無法閃躲的!所以我認為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就看法官怎麼判定了。
先前有請教幾位前輩,地政士並不是法官亦不是律師,地政士說了就算?為何A先生委任的律師都不出面反而又委任了律師助理(副委任狀:OOO地政士),這點就有些不解。

總之,非常感謝各位前輩的指教。

這是我們客戶的主管,雖然無法證明什麼,只是想提醒各位:「越近的路程,越不能大意!」
帝王食補 wrote:
現場照片看來無剎車痕、無磨擦痕跡,就算B先生車速很快那應該A先生會被撞飛很遠的不是嗎?

照片不就說明了是A撞B
這樣A哪可能飛很遠

帝王食補 wrote:
B先生的家人也一直強調是A先生來撞我們的,不是我們去衝撞A先生的,所以過失應該全是A先生的(有待裁決後才能論定),只是不幸的是A先生確實受傷了

這是錯誤的觀念

過失/肇責不是取決於誰撞誰/誰被撞

就算沒撞到

雙方也可能都有肇責...




PS:你就是B先生或家人吧!?
有無減速?有無確認無車再通過?
你自己應該很清楚...

再者
整篇怎都沒提到雙方速度?尤其是B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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