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 Part II

延續上次「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的文章發表之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587507&last=46619251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427696&highlight=
黑貓這次要與車友分享,「不適用」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情形,
以便車友因應措施,避免產生無所適從。

「既然但書已經修正(刪除),為何還有不適用的情形呢?」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但書,雖然已經修正,並且沿用至今,而且沒有異動,
但是其他情形,因為另有規定,所以不是每個轉彎車與直行車的情形通盤適用。

「例如何者情形不適用呢?」

例如兩車行駛同一車道(同車道)、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單車道);
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紅綠燈)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情形,恐不適用。
或者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但是設置特種閃光號誌(閃紅燈與閃黃燈)或讓路標誌、讓路標線指示的情形,亦同。

因為兩車行駛同一車道、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道路道路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5 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
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
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 Part II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1 條:
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
行駛。

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依左列情況劃設之:
一、路面寬度在六公尺公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視需要設置。
二、路面寬度在五公尺以上不及六公尺而具有左列情況之一者:
(一) 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公尺路段,
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
左:
(二) 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
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左:
(三) 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四○○輛以上之路段。
三、多霧地區,由主管機關視需要劃設之。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 Part II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左右關係,只有前車與後車的前後關係。
包括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靠左行駛的後車,亦同。

再者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只能依照號誌指示或人員指揮轉彎或行進 。

或者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但是設置特種閃光號誌、讓路標誌、讓路標線指示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五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兩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9 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
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
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 Part II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2 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間隔三○公分,線段長六○公分,線寬三○公分,間距四○公
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 Part II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4 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
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
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
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只有支線道車與幹線道車的關係。
包括號誌故障,而且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亦同。

「這樣還有情形適用嗎?」

唯有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讓路標誌、讓路標線、行車或特種閃光號誌,劃分幹線道及支線道,
而且車道數相同的情形,才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

不過規則繁文縟節,難免文章長篇大論,
其實結論簡明扼要,就是...

「無論何種關係,只要沒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沒有關係」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2014-02-10 18:19 發佈
以前問過無數次了,轉彎車要禮讓包含後方直行車優先通過如果成立的話,那影片裡0:29處在路口第一台要左轉的公車要如何禮讓後方直行車優先通過以及後方直行車要怎麼在禁止超車的雙黃線處超越前方必須禮讓它的公車?

答案至今尚未出現。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大

樓主的文中有說欸~

您舉的例子為雙向單線

公車後的車 跟 公車 只存在前後車關係 無轉彎/直行之左右關係

既無轉彎/直行之左右關係 所以應該也沒讓不讓的問題了

小的見解 與您分享


miguello529 wrote:
liaof大樓主的文...(恕刪)

我並非針對樓主,我是跟樓主一樣認為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是有限制的絕非所有狀況都適用,只是樓主是用圖片向別人解釋,我是用影片來反問認為所有狀況都適用的人。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我並非針對樓主,我是...(恕刪)

01上很多人還是搞不懂,尤其是那些只有騎過機車沒開過汽車的,只會滿口的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對於路權的落實雖然沒錯,但礙於越來越多人知道這條規則之後,現在我看到路上的普遍現象都是:反正我是直行車輛,轉彎(變換車輛)車輛得先讓我,他不讓我出事他倒楣,所以我常看到很遠的地方就有車輛打方向燈待轉,但是卻沒一台車願禮讓的現象

另外樓主舉的那些法規本來就是不存在直行車與變換車道(轉彎)車關係的法規,當然就沒轉彎車需禮讓直行車的問題,目前就我所知,此條規則沒有例外~~
講那麼複雜幹嘛?

反正你的行車動線,有可能與他人交會,

不管是轉彎、變換車道,都要很小心、很注意,

並且盡到告知義務。
fruits0800 wrote:
講那麼複雜幹嘛?反正...(恕刪)


現在有盡到告知義務別人也不見得會讓也不見得會注意到(開車會東摸摸西摸摸的人很多)
要避免輸在這個法條,就是你要轉彎或是變換車道,當下就是要"無車"才有辦法避免
因為就算你已盡足一切義務,還是防不了別人撞你
因一但撞上,此規則無例外,轉彎車就是輸...輸多輸少而已...

台灣目前最大的問題是

交通法規,有...但年久失修.
交通標誌標線,有...但很多不合時宜或是需求.
交通教育,有...大概吧..至少駕訓班會教你基本的操作.


路權教育,防衛駕駛,與其他車輛行人腳踏車的互動...這些等於零.

國外路考很多只把場內駕駛當作拿到學習駕照的門檻,
或是根本沒有所謂的場內駕駛,而是實際上路考試.

會不會倒車入庫,會不會窄巷掉頭,會不會路邊停車,會不會s型倒退,
這些都不是重點,只要不是太誇張,頂多扣個幾分.

但是有超速,未依標誌標線行使(stop sign),未確實打方向燈,阻礙交通...
這些都會讓你下車下次再重新繳費重考.

而且國外考照費用貴只是小問題,問題在於路考要預約很麻煩,
運氣不好遇到旺季打電話好不容易打通去預約結果約到1個多月後...
在台灣或許摸摸鼻子繼續搭公車or捷運,再不然還可以騎騎小綿羊.
在沒車等於沒腳,駕照又幾乎跟身分證一樣好用的國家,你會很麻煩.

也因為駕照不好考,考過後還有一段時間的觀察期才能有正式駕照,
而只要有違規就扣點,扣多了駕照被收回去,
有重大違規除了吊照外,以後重考到駕照上還會有相關註記,
保險費會狂漲,有些人被限制不能深夜駕車或是載送未成年人.
血氣方剛的年輕人也會被摩到乖乖按規定來.

因而能拿到駕照的人不能說駕駛技術多好(隨便一個台灣人都比他們會路邊停車),
但是至少人家可以很明確的了解各種標誌標線與路權.

在台灣經常開玩笑,紅燈不能馬上停,要不然會被後面想闖紅燈的車撞到,
綠燈不能馬上走,要不然會撞到闖紅燈的車Orz
到了小巷道口不是擠成一團就是大家都不敢走.

人家幾乎年年檢討相關政策,
從基本的速限,到"賽格威"上路相關規定,
從路考是否要從40分鐘延長到1小時,到超速罰款依照物價指數跟著調漲...

而台灣幾乎都是被逼到民怨沸騰才願意稍加檢討,
開放重機是如此,現在機車族在爭回歸依照車速分流取消強制兩段左轉 也是...

等於說除了Led紅綠燈與路燈外,
我們的交通規劃還是停留在50年代,
反正劃個慢車道,不是四輪全部給我擠在裡面,
管你是250CC還是腳踏車,管你是牛車還是塞格威.

駕訓與考照與現實脫節, 道路設計與速限保守,未依照造車技術,主動被動安全設備提升而提升,
沒有路權觀念,
到處劃紅線Or黃線 卻放任違規停車,
反正警察幾乎只挑好抓的超速,
其他未依標現行駛,未使用方向燈,逼車或是過嫚擋路,
轉彎車佔用直行車道或是直行車佔用轉彎車道...
改裝消音器,改裝方向燈,尾燈,霧燈...
燈光缺損,後照鏡缺損或是行駛時收起來不用...
這些亂象 都視若無睹.

台灣路小車多是事實,機車多也是事實...現在還多了一堆公共自行車.

道路設計規劃與交通執法實在應該向日本,香港,倫敦等...大都市借鏡,
而不是繼續沿用用40~50年前從美國抄來那套,
要不然交通永遠好不起來.
Uber輸入介紹碼5120b搭車享優惠. https://www.uber.com/invite/5120b
這是政府的交通規則和台灣用車習慣不好造成的問題,先不討論對向或不同方向行車的禮讓問題,因為上述路況轉彎車都是要先讓直行車的

基本上,同一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左轉車靠內側,右轉車靠外側,除不當車道轉彎(中間車道左右轉),造成與同向不同車道的直行車輛發生碰撞,是轉彎車的問題外,同車道只要後車沒有不當超車,應該不會發生碰撞

但目前最多的問題發生在"慢車道"與"快車道",按交通規則來說,所有汽機車車輛都該行駛快車道,慢車道只給人力/獸力車輛,及臨停和轉彎車使用,也就是說,直行的汽機車本來就不該使用慢車道

就交通規則,轉彎車沒有一定非先切到慢車道才能轉彎,在多線道的道路上,外側快車道上也可以右轉,如果此時慢車道上有直行汽機車,本來就很容易發生碰撞,偏偏因為台灣機車數量太多,交通部又允許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這個地方產生的矛盾,所以問題就常發生阿

雖然有人會說,因為政府也規定機車禁行內側快車道/禁止直接左轉,要兩段式左轉,我覺得這可能是連動的,因為機車不想跟著車陣排隊,所以要可以利用慢車道,但走了慢車道又想直接左轉,就容易和快車道上的直行車發生事故,所以就禁止機車直接左轉改兩段式左轉

我覺得可行的方法是取消機車行駛慢車道,禁止機車同車道超車,取消機車禁行內側快車道及兩段式左轉,機車同等於汽車,要相同的路權,就跟汽車一樣在車陣中排隊或塞車

一定有人會說,這樣會讓整個市區馬路塞爆動彈不得,根本不可行,我的想法是,要建設之前要先破壞
想要建設良好的交通環境,要先破壞自用車輛使用過多問題,當騎車開車上路都塞到不能動的時候,才會有人願意改搭大眾交通工具,只剩下必要使用自用車輛不可的人,簡單的說,路上的車輛大都是工作上需求為主的,少掉只用來通勤和逛街的(比如國外,騎車的大都是快遞或外送之類的)

當慢車道少掉那些直行車,右轉車想要先換到慢車道準備轉彎就輕鬆多了,不用經常要等慢車道上的車陣出現難得的空隙,就算右轉車在外側快車道直接右轉,後方慢車沒有有道直行車,會撞到的問題應該可以少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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