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直行車輛,在最外側車道與計程車發生擦撞,
因為撞擊點是我的左側大腿,雙方車體部分並無受損(我是機車,車子沒有倒),
而車禍當下身體也無太大的不適,
有報警處理,
因當下並無外傷與車損,
與對方談,包個紅包一兩千塊壓壓驚和解就了事,
但對方不肯(目測約五十至六十歲),
表示醫藥費他有強制險可以處理,只肯由保險公司賠醫藥費。
詢問對方是否有行車紀錄器,對方說沒有(我看有也不敢拿出來吧。)

我是紅色路線,對方是黃色路線,交叉處為碰撞點。

這是報案筆錄畫的事故現場圖,對方是A車,我是B車。
下午請假去醫院做檢查,診斷證明書上是寫髖及大腿之扭傷與拉傷,須追蹤治療,建議休養一星期。
車禍當下並無因為行車糾紛產生太大的爭執,
但本人真的極度厭惡這種開車方式,
此次事故除了皮肉傷外並無其他太大的財損(頂多就請假而已),
目前猶豫是否要對對方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
他什麼都不付出,只會在路上讓下一個人受害而已。
我的目的並不是一定要錢,是要他付出一點代價,這種情況有辦法開他罰單嗎?
我是否要對他提出告訴呢?
想請大家集思廣益給我一點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