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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家中獨自在外念書的小妹發生一場擦撞的車禍,主因是因為違規駛入對向車道,造成兩車彼此碰撞,導致雙方送醫。
雖說,不幸中的大幸是我家小妹跟對方皆無大礙,只有些許的擦傷。
但是主要肇事者是我家的小妹,因此當下就得到訊息的我跟父母,立即南下處理,畢竟基本的慰問跟道歉還是必須做到的責任。
只不過抵達時,卻撲了場空。
原因是對方提早出院,該醫院急診要求對方待至23點,不過20點上下就離院。
但還是前往該宿舍,先送上的水果以及壓驚費處理,並且也口頭答成和解,準備在對方精神好轉再行簽約。
原本以為這事情就這樣告一段落,但結果有時候現實真的比八點檔還戲劇化。
寫到這邊,我真的不由自主想嘆口氣。
事實上,我很清楚這次肇事責任絕大部分都在我家那位小妹身上,畢竟她違規迴轉,對方則是直行車輛,甚至在前幾天判定表拿出來時,我還找的強者我朋友某新人律師,她也坦言:「我妹得負全責的比重頗高。」
只不過,對方改口也實在讓人反應不及。
先是給我妹一通簡訊,告訴她要開刀,說是顴骨骨折必須開刀處理,因此無法在約定好的那天和解。
雖然我不明白為什麼要找整形外科醫師來處理,但我家這邊還是願意認真的去跟對方談。
只不過當我們終於允許跟對方見面時,對方的家長當然也出現,但第一句話就是要……錢。
而當天,我們主要也是想簡單的商談,但是最後還是不了了之,除了將強制險的資料送出之外,啥都沒機會談。
最後也不得不走道上調解委員會的程度。
我家的雙親相當少碰道車禍,除了過去幾年曾發生過一次較嚴重的自摔之外,就沒遇過類似的情況;至於我除了偶爾騎車,大部分都為省油在自宅附近都靠單車代步,因此面對眼下的情況不知該如何處理。
雖然有詢問律師,也上網研究過法律相關判例。
但還是,想請教諸位,這時候的情況該如何是好。
在此先行感謝。
但對方家長似乎不滿教官的調解做法,因此只能作罷……
至於對方到現並未出示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給我方,同時也跟強制險的保險公司進行確認,對方還未申請保險金。
因此,是否要等到調解委員會召開當日,才能見到對方的文書資料?
至於精神賠償的部分,這點就有點難以抓摸,還請諸位賜教。
同時感謝各位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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