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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新聞]"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 感謝英明的法官

這將會是停車場使用權案爭議案例!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2013-12-20 12:45 發佈
自己買的東西.在不妨礙和侵犯他人權益之下正當使用.還要被罰錢?這管委會是不是擴權太多了?

那如果也通過個"為維護社區地下室停車空氣品質.10年以上車輛不準停"

你看如何?
第一次聽到管委會還能罰款?管委會是那根蔥那顆蒜?

herroa wrote:
第一次聽到管委會還能罰款?管委會是那根蔥那顆蒜?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可訂定住戶管理規則, 當中也可訂定罰則, 只要經過此一程序, 是可對違規的住戶開罰的.
johnny_kuo wrote:
這將會是停車場使用權...(恕刪)


要先搞清楚
該婦人的車位屬於"專有部分" or "約定專用部分"
前者有獨立權狀,後者還是要依據規約規範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如是這樣,機車雨天上下坡道滑倒,會不會要求管委會負責?
Dwing wrote: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恕刪)

要看有沒法規規定坡度多少以上機車不得行駛
不然只要坡道路面材質符合規定
應該跟管委無關吧
不然爬樓梯跌倒要算誰的
何時管委會主委的權力
大過於天了
法與法不能相抵觸
這種主委就是死要錢而已
好讓錢入自己口袋
停機車不稀奇 堆放一堆箱子 衣櫃 紙箱
管委會都無能為力 自己的車位 被外來車停了 也無能為力.無法請拖車..
電梯外放鞋櫃 小意思 放推車 超大鞋櫃 鋪地毯 都拿他沒辦法...
管委會的權力 其實不大..

herroa wrote:
第一次聽到管委會還能...(恕刪)


我住的這邊也罰很重 但 沒一次看到 有罰成功..
連外來車都不敢上鎖警示 表面工夫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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