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手持測速槍到底算哪一種儀器?

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第7-2條有提到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我很納悶手持測速槍到底算不算「非固定式科學儀器」?

常常看警察拿著測速槍站在大樹後面,可是前300公尺根本沒有立牌... 這樣取締真的合乎規定嗎?
2013-12-18 19:08 發佈
三星銀河系 wrote:
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恕刪)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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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的前提是逕行舉發,也就是說,逕行舉發第九款才需要明顯標示,
跟哪一種儀器沒有關係

再白話一點,就是照相取締超速寄罰單的才需要告示,攔下當場開單的不用..
我有看過警察測速前的立牌,

大小高度比交通錐(三角錐)小一點,

最後還會拍照、存證、備查。

chuenjia wrote:
7-2的前提是逕行舉發,也就是說,逕行舉發第九款才需要明顯標示,
跟哪一種儀器沒有關係

再白話一點,就是照相取締超速寄罰單的才需要告示,攔下當場開單的不用.....(恕刪)


原來如此,真是文字遊戲



如果我開F-22,警察手上的那把測速槍應該就廢掉是吧~

看來未來的車子也是要朝向 在雷達的世界裡隱形的方向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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