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第7-2條有提到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我很納悶手持測速槍到底算不算「非固定式科學儀器」?
常常看警察拿著測速槍站在大樹後面,可是前300公尺根本沒有立牌... 這樣取締真的合乎規定嗎?
三星銀河系 wrote:
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恕刪)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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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的前提是逕行舉發,也就是說,逕行舉發第九款才需要明顯標示,
跟哪一種儀器沒有關係
再白話一點,就是照相取締超速寄罰單的才需要告示,攔下當場開單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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