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84 走國道內側挨罰
2013-12-10 01:43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張姓男子在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以時速84公里的速度行駛,被警察攔下,以速度未達最低時速100公里開罰,張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被台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判決敗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是在今年4月12日下午,開車行駛於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上339.2公里的內側車道時,由於該車道是超車使用的車道,最低時速須達100公里,國道警察巡邏發現,張男的車速才84公里,立刻以占用內側超車車道行駛逾3公里,影響他車,於是將他攔下開單。
事後,台南市監理站對張姓男子裁罰3000元,並違規記點1次。張不服,申訴無效後,轉向台南地院行政庭提出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是經過收費站減速後,才行駛於內側車道,質疑有執法過當情形。
但法官朱中和查驗錄影帶,發現張男係在車況正常之情形下,持續以行車速度84公里占用內側超車車道,而且行駛逾3公里而遭攔停舉發,並非一時占用,張男被查獲地點已經離開收費站將近三公里,且經過收費站後的路旁,也設有速限標誌,張男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事實,判他敗訴。
事後雖然當事人發現判決書將高速公路內側最低時速100公里寫成110公里,法官朱中和指出,這有可能是警方移送時誤載,但基本事實不變,此點錯誤並不會影響判決。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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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 http://udn.com/NEWS/LIFE/LIF1/6973012.shtml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王燕華、陳文星、紀文禮/連線報導】2012.03.20 02:45 am
民眾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時,得留意「要以最高速限」行駛,
否則可能被視為「違規」,開罰五千元!
國道警方從去年底開始,將取締占用內側超車道的「龜速」車列為重點,
但許多民眾並不清楚,行駛內側超車道要保持「最高速限」,否則就被視為龜速車。
「國道五號不是限速八十公里嗎?怎麼時速七十八公里是慢速車?」
最近有多位宜蘭縣民收到「龜速」罰單,罰款五千元,氣得向民代投訴。
宜蘭縣議員林棋山指出,民眾被開罰的地點,都是在國道五號南下四十八點九公里處,
被國道警察用雷射測速拍照舉發,理由是小型車違規「慢速」行駛內側車道。
林棋山說,該路段是個大轉彎,行經時都會減速,被罰民眾時速大都在七十六到七十八公里。
國道公路警察局九隊隊長劉正吉表示,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以國道五號來說,
必須保持最高速限九十公里。國道一號大安溪橋以北速限一百公里,
國三號土城交流道以南一百一十公里,民眾走內側車道,都不能低於這個速度,
但執行時會保持上下百分之十的彈性空間。
國九隊交通組員警雷國強說,很多人把高速公路當省道開,這是錯誤觀念,
不超車就應該開外側車道,讓內側車道保持順暢。
「龜速車還敢開在內側車道,罰五千元太便宜!」陳姓駕駛人說,龜速車開在內車道,
影響他人行車速度,他支持取締,否則高速公路豈不變成慢速公路?
國道公路警察局三隊交通組長黃修哲說,內側車道車速快,
駕駛人容易因「速度差」造成追撞,
國道三隊去年就開始執行慢速車取締專案,已取締五百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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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道內側真的要開在最高速限嗎?
那就是要剛好開在速限上,超速會被罰,太慢也不行,會不會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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