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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汽車與直行機車的未碰撞事故

黃色台塑二號Matiz未到路口中心處即跨越雙黃線左轉,依據目擊者指出該車未打方向燈
我同事因為前車緊急煞車而不慎摔車,有受傷

想請問各位版友的意見
1. 這樣符合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嗎?
2. 未碰撞,這樣的狀況符合因果關係嗎?
3. 事故發生後,該車便逕自離開,完全沒留下來處置,這樣是否符合刑法185-4條?

已做完筆錄




判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交易,10
【裁判日期】 1020911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全文檢索語詞:101年度&偵字第7957號

未發生碰撞之判決案例
2013-12-12 1:05 發佈
很明顯.....車速過快 自摔


fanrien wrote:
黃色台塑二號Mati...(恕刪)

fanrien wrote:
黃色台塑二號Mati...(恕刪)


1. 這樣符合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嗎?
該怎麼說呢?
MATIZE禮讓的是很前面的那輛機車,畫面看來汽車都九成完成轉彎了。


2. 未碰撞,這樣的狀況符合因果關係嗎?
當然不符合.....因為別人沒摔。
很有可能是他碰到前面那輛機車後自摔
也有可能是技術問題


3. 事故發生後,該車便逕自離開,完全沒留下來處置,這樣是否符合刑法185-4條?
沒有碰撞、沒有因果,他留下來只是造成交通阻塞而已。
我用600D寫日記
車速過快急煞才會自摔,旁邊另外一台並行的機車不是安全過去,而且還在左邊如果硬要說汽車有甚麼錯就事沒有停等就直接左轉
反過來說,黃色Matiz只要再等一下下,就不會有這種糾紛了。

我自己轉彎讓直行,絕對不會讓直行車『因我而煞車減速』,

這才是『讓』!
確認是自摔無誤,
過路口要減速啊
如果自摔都要牽托別人
那三寶賺不完了

那台車開太快。嚇到我摔車。所以他要賠我錢。

walakaho wrote:
1. 這樣符合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嗎?
該怎麼說呢?
MATIZE禮讓的是很前面的那輛機車,畫面看來汽車都九成完成轉彎了。

左轉Matiz和直行的機車,有車流交會,所以Matiz並沒有禮讓直行車



並非先到路口可先轉,而是要讓到不發生事故



walakaho wrote:
2. 未碰撞,這樣的狀況符合因果關係嗎?
當然不符合.....因為別人沒摔。

這題比較困難,

提供一個不同思考方向:
路面有坑洞,很多人都先閃過了,小明看到坑洞(尚未騎到坑洞)急煞而摔車
因為別人都可注意到而閃過,所以坑洞和小明摔車無關?

應該說,這台轉彎車是否為突然出現,造成騎士來不及反應?
所以,其他騎士來得及做出反應,就變成Matiz可主張的有利條件

fruits0800 wrote:
我自己轉彎讓直行,絕對不會讓直行車『因我而煞車減速』,
這才是『讓』!

正解,不過在繁忙的路口,常常要等到變換燈號,
又會遇到搶黃燈的對向來車,還有另一方紅燈提前起步的...

nightdriver wrote:
如果自摔都要牽托別人
那三寶賺不完了
那台車開太快。嚇到我摔車。所以他要賠我錢。

不太一樣,重點應該是:
1. 對方駕駛行為是否有影響機車正常直行路線,
2. 是否為突然出現,來不及反應

wetty wrote:
左轉Matiz和直行...(恕刪)


看清楚他不是第一台
就是過路口不減速
摔車不甘心要牽托別人
原來過路口不減速,比未到路口中心未打方向燈即搶先左轉來的不該啊

請教貴兄,過此種路口未減速在相關法規上可有規定?
現在討論的是後續法律面的問題,而不是事前防禦駕駛。

nightdriver wrote:
就是過路口不減速


干,難怪常有車禍自己弄到別人,害對方又跟其他人碰撞,自己卻摸摸鼻子逃走了
nightdriver wrote:
看清楚他不是第一台

我不知道之後初判鑑定會不會是只看所謂的表面第一台沒事,還是深層的有因才有果
沒有這台車如此的轉彎方式,大概也很難有所謂牽拖之事

我自己騎車開車的方式與水果0800相同
要轉可以,基本要做到不讓對方煞車,沒把握,看不到的不轉
本例其實很簡單,Matiz就是搶快,沒看到右上角第一台機車就轉過去
導致該車佔據在車道中間,隨後引起我方直行車前車緊急煞車致使我同事閃避不及摔車
跨越雙黃線+未看到右上角機車騎士即轉 => 搶先轉彎
搶先轉彎 => 未禮讓直行車

我也想的到我同事大概會有涉嫌超速(筆錄口述50kph)+未注意車前狀況
不過這事故已讓我同事產生了實質上的損失,人車皆是
但對方當下卻摸摸鼻子逃走
這才是讓我最不爽的地方
walakaho wrote:
沒有碰撞、沒有因果,他留下來只是造成交通阻塞而已。


你確定你還要這樣誤導大家嗎?
無論有沒有立這個法,留在現場協助處理不是基本就該有的道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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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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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修正理由】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提高肇事逃逸刑度。



walakaho wrote:
1. 這樣符合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嗎?
該怎麼說呢?
MATIZE禮讓的是很前面的那輛機車,畫面看來汽車都九成完成轉彎了。


原來禮讓直行車還分第一台第二台啊?
如果你對向來車第一台是轎車第二台是聯結車,你也會從聯結車前搶快左轉嗎?
這裡不是該用連貫車流去理解嗎?

九成是怎麼定義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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