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收費上路後 , 如果我沒有申辦e-tag , 也沒登記 .
那遠通要如何寄帳單給我?
如果高工局把個人車籍資料洩漏給遠通
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嗎?
dslme wrote:
計程收費上路後 , 如果我沒有申辦e-tag , 也沒登記 .
那遠通要如何寄帳單給我?
如果高工局把個人車籍資料洩漏給遠通
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嗎?
這個問題真的不構成問題
很多人以為遠通寄帳單必須要政府把車主資料交給遠通去處理
可是其實這件事情可以反過來處理
這樣就沒有洩漏個資給私人企業的問題了
時間不多先說這樣
有興趣的話我再來講比較細節的東西
整個etag系統,不是只搜集了車牌號碼, 它還有藍光攝影機,對車子及車內的乘客, 都做了影像的拍攝
所以也對車子及乘客拍照
照片的影像, 是不是屬於 個資法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中的:特徵、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拍攝車輛及乘客的照片, 是屬於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範圍
義大利的Autostrade也有一套TUTOR系統, 因為有"影像"保護"個人隱私",不能拿來收費
只能用於犯罪偵防, 如抓超速, 抓贓車
不能用於"合法的使用公路"的道路收費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如果只為了收費,在交流道口設置收費裝置即可, 沒有必要在道路中央廣設門架300多個
設置300多個門架,目的顯為搜集個人社會活動
而搜集個人社會活動, 可作為商業分析, 甚至商場對手/政敵偵察之用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拍了車子,拍了人, 是不是應該停止蒐集,請求刪除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嗎?
收費可以當場付錢,不是不繳,是你不設人工收費
國道人工收費,已有相關法令
如果能設人工收費而不設,此拍照目的顯為搜集個資, 而非為了國道收費
只要車牌就可以收費,沒有必要對車輛,對乘客拍照
車牌號碼沒寫在第二條的範圍內
所以,應該像日本, 攝影機放很低,拍不到人, 只設在匝道口, 只對車牌照像
不能對車輛及乘客拍照
第 7 條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
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
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公務機關搜集個資也要依法,"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 9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
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對車輛及乘客拍照,並非第 15 條 :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herblee wrote:
那是因為個資法對個人隱私的認知和保護不足
貼了一大堆樂樂等, 表示比較懂嗎? 很多法條規定的例外條款被你刪除, 不知道是不是故意來混淆視聽的?
個資法
第4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 遠通取得高公局授權, 其權利義務視同委託機關高公局
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恕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 公路法授權高公局收費, 且允許以電子收費方式辦理, 不需另外通知當事人!
第 9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 同第8條, 免告知!!!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高速公路收費是高公局的法定職務, 且電子收費方式是允許的, 誰說不許拍照?!
其實換個方式想
警察也會拿照相機或攝影機逕行舉發違規
照相開紅單收錢, 執行方式與遠通照相收錢有何不同?
警察有觸犯個資法嗎?
在公路法, 個資法都有規範授權委外執行的相關權利義務
要戰法條, 請研讀請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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