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遠通所經營的台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利用率僅約為45%,已然違反與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簽訂收費系統建置合約中所議定電子收費系統利用率應達到60%以上之規定。後來遠通電收提出將原有應付費的ETC車上設備OBU,改變為免費提供裝設eTag的改善方案;高公局則暫時延後罰款,但要求2012年6月30日前仍應達合約利用率65%。
2012年6月29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今天表示,遠通電收無法在本月30日前達成國道電子收費ETC利用率65%合約需求,最快7月寄出處罰通知,依合約每天罰款新台幣50萬元,並回溯自去年4月15日起計算。若從2011年4月15日起計算到2012年6月30日,預估罰款金額將超過新台幣2億元依契約規定,但高公局至今仍未對其開出罰單。[1]。
蘋果日報 ETC使用率低 遠通恐挨罰四億
誰能幫我算算遠通到底有多少罰款未繳?
高工局已經不是一次幫遠通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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