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人林先生撞死人,肇事逃逸,置人於死,---4年
2.葉少爺--三條命,嚴格來說是兩條,一條自殺的灰不清楚,也有肇事逃逸,等等等---6年,
看起來葉少爺買多有打折喔!
如果是您酒駕不小心撞死人,您覺得上面是您的榜樣嗎?
是我的話絕不逃逸,有逃的話才判4年一條命,不逃啟不更便宜,
不過我不喝酒,這就很難說了,好像不喝酒重死人會判比較重嗎?
因為我是清醒的,有行為能力,所以要判重一點嗎?安哩喔!
終於能理解撞到人要肇事逃逸的原因了,在現場會被打死,
還沒人可憐..
有位英雄後代--孫穗芬幫台灣多了一條保護生命的條款,
希望再有一位英雄後代或名人,幫社會多爭取一下正義條款,
立委豬公都在睡啦!
撞我沒有用,就跟放屁一樣,幾分鐘後就消失在大家關愛眼神中了!
難怪被害家屬老是跟媒體說,希望撞到的是法官的家人,
才能理解被害家屬的新生申張社會的正義!
大家要一起喝酒嗎?下面自己開砲吧!
維尼爸 wrote:
法官依法行事;沒明確證據顯示是"故意"行為~~當然只能以過失作結~~...(恕刪)
沒錯 ! 酒醉撞死人誠然可惡, 那闖紅燈 超速撞死人呢 ?
話說由於這幾年連續幾次修法, 現在酒駕肇事致死已比其他過失傷害致死的刑責高多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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