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中山路二段由大興路往勤益科大路段時發生車禍
此處為一彎道,我彎道即將完成時看到一位老伯坐電動代步車要跨越雙黃線穿越馬路
彎道完成後已剎車並往對向車道偏移,但老伯未減速還持續直行,就撞到我機車的右前側了
那時小弟車速約40初並未超速
我為2車 老伯為1車

我與我後座的女友一同摔車了,老伯代步車也翻車跌坐在地
先扶起女友確認女友只有腳踝輕微擦傷是不幸中的大幸
我自己是手肘和腳踝有局部性擦傷
接著關心老伯,老伯說她站不起來
叫了救護車和警察後
救護車先將老伯送803國軍醫院
和警察在現場處理後續事宜並做個筆錄後便騎車和女友前往803國軍醫院探視老伯
我與老伯兩人均無酒駕
照了X光後發現老伯第九根肋骨有閉鎖性骨折
醫生說並無大礙,只是活動時會有陣痛
只要吃些止痛藥,不要做激烈運動後即可康復
我與女友因只是擦傷就沒有掛號直接擦些碘酒消毒
此時老伯女兒到場了,是一副愛理不理的態度
老伯這時就跟我說賠償的事,並說他只是電動代步車不可能會很快
直指我騎車很快超速才會撞到他咬定我要賠償
我不予理會想說賠償的事等老伯康復再說,便與其女兒和醫生約好明日在追蹤複診
隔日我親自陪老伯複診(發現老伯為退休榮民,不必掛號費等)
醫生也說沒有惡化只需吃些止痛藥將養即可
接著就等送調解委員了
期間申請了事故研判分析表
老伯是違反特定標線行駛

我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

與家父討論肇事比例後發現我方較站得住腳
想說可以索賠車損的部分

直到昨天11/19談和解,因小弟未滿20歲(小弟19歲)調解需要法定代理人在場
由於小弟從台北來台中讀書,家父也特地從台北下來幫我處理此事
調解時老伯責任約為70% ~ 80%
我只有20% ~ 30%
因醫藥費部分老伯不必出錢,我也沒有掛號
所以醫藥費求償的部分雙方都不用賠
接著我方提出賠償車損約2500
老伯卻拿出他閉鎖性骨折的診斷證明
並索取精神賠償50萬
沒打錯沒聽錯!!!!!!!!!50萬
家父和委員直接傻眼
後來老伯以為50萬是保險公司賠
(老伯高齡88歲 很多事不懂 非常固執)
解釋清楚後仗著自己有受傷 有不管肇事比例一定要我方賠償
否則不和解 要直接送法院
因送法院的話架家父到時必須台北台中跑開庭十分麻煩
便遷就於老伯
最後賠了對方6000元才了事

其實當下心中很不好受,明明是對方違規卻是我方賠償
也對家父十分愧疚,特地討一趟幫我處理這種鳥事還幫我付了6000元賠償
家父卻只說 : "當作學個經驗 下次騎車注意點"
心中已百感交集
事後想想 對方已高齡88歲了 真的好險沒把對方撞死
不然就得背上過失致死罪
六千元就當買個教訓吧
下次在路上遇到三寶請務必小心再小心
祝各位版友行車平安 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