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意車前狀況」 法規亂定罪

開車或騎車民眾,不少人都吃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應注意、未注意」條款的虧;明明是遵守交通規則的一方,卻因警方引用此條款,反過來須負肇事責任,該條款因此被網友稱為「帝王條款」。交通部監理科表示,該條款只是用來規範駕駛人,並非判定肇事責任的根據;民代則呼籲乾脆廢除,落實絕對路權觀念判定事故責任。
家住台中的陳先生今年初開車經過一處無紅綠燈路口,遭一輛跨越車道的休旅車撞到車尾。警方判定,陳先生在路口「應注意、未注意」,要負3成肇事責任。陳先生雖覺得自己沒過失,「但為了區區幾千塊修車費上法院太麻煩,只好自認倒楣。」

沒違規也得負責任
經常協調車禍案件的民代助理黃小姐舉例,若一輛機車在禁行機車道上擦撞到汽車,汽車駕駛即使未違規,警方進行肇事責任分析時,多半也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註明「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法院判決造成影響。
台中市議員邱素貞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的規定,用意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並無罰責;但每當車禍肇事責任難判決時,該條款就成了「帝王條款」,即使駕駛人已注意並採取閃避措施,仍被迫負起肇事責任。
邱素貞說,「很多路況並非注意就能避免。」若該條款不廢止,絕對路權觀念就無法落實,只會衍生更多爭議。台北市議員林晉章前年曾提案廢止該條款,強調警方應根據路權判斷事故肇責,而不是無限上綱地援引該項規定,指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

政府的回應~~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依照個案的路權、道路及車輛狀況來釐清,目前並無廢除此條款的必要。

才怪勒~~跟自己沒關係被撞沒事也會變有事~~
2013-11-19 15:49 發佈
人家坐的都是公務車還有專駕

就像不吹冷氣,冷氣卻開著只好說那是別人開的
孤寂之狼 wrote:
即使駕駛人已注意並採取閃避措施,仍被迫負起肇事責任。

光這個就搞死很多人了...最杜蘭也是這個, 所以還是不要閃, 因為閃了..有時候衰小自撞或是其他人, 整個就衰, 這個條款感覺就好像是..去別人家偷東西, 然後自摔受傷..屋主還要賠牠一要費用
就跟之前有個新聞..一名女子擅自進入.未經飼主同意被獒犬所傷.反過來要告飼主
法官論定女子未經飼主同意且犬隻有做好保護措施(關在鐵籠)判敗訴

天底下就是有這荒唐事沒被告侵入住宅就阿彌陀佛了

好比對方闖紅燈.無視號誌權威.卻要連同綠燈無法注意之人一同負擔對方闖紅燈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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