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車主你的後視鏡有事嗎?

11/9 上午九點左右經過松河街的這位 Volve 車主,為了閃避畫面最左邊的二台違停機車,在畫面的下一秒鐘往我車道偏過來撞裂了我的後視鏡上的小方向燈。
這位車主你的後視鏡有事嗎?

老實說這東西也不貴啦,但是你的開車方式在這麼窄的巷子裡是很危險的。我知道你應該是車速太快,不然就是太有把握不會撞到我,所以沒感覺你有減速。如果這位車主有看到這篇的話,我想你應該給個道歉。

提醒所有車友,在小巷裡會車本來就該減速慢行,尤其在畫面中左右二邊違停車輛這麼嚴重的路段,更應該保守一點駕駛,尊重別人。

2013-11-09 15:4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主 後視鏡

Tape wrote:
11/9 上午九點左...(恕刪)


雖然,Volvo 的後視鏡應該很貴
任何正常的Volvo車主,應該會很小心車上的後視鏡
這位車主應該就是習慣其他人讓他過。
在小巷開車,最討厭的就是遇到這種人,不尊重別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既然有碰撞了,你應該報警,讓他吃上肇事逃逸的責任。
讓他學學怎麼尊重別人。

bibliophlist_32 wrote:
既然有碰撞了,你應該報警,讓他吃上肇事逃逸的責任。
讓他學學怎麼尊重別人。


此案不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

可以找出來去警察局聊聊賠償是真的

bibliophlist_32 wrote:
雖然,Volvo 的...(恕刪)


的確,他可能習慣每個人都要停下來讓他先過,像我就是倒楣。他車子一溜煙就跑了,他後面也有車,所以我看他是不會回過頭來等我的。如果我的電動後視鏡功能有關係的話,我就不會放過他了。



什麼鬼世界 wrote:
此案不會有肇事逃逸的...(恕刪)


沒有想過要用肇事逃逸去揪他出來,我想在台灣的巷弄間這種事情很難避免。只要不嚴重,我想雙方下車把態度擺出來,賠償問題都好解決。但是撞了就直接跑了就.... 同一台車再讓我遇到一次,我會請警察約他出來談談是真的。

什麼鬼世界 wrote:
此案不會有肇事逃逸的...(恕刪)

此案怎麼不算肇事逃逸?只要現場有碰撞皆可算.
一、臨場如何處理
輕微車禍: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角(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一般交通事件(不含輕微交通事故):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禍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二、如何報案
凡在本市市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110或交通大隊總機:2321-4666。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輛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人員抵達處理。
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三、現場處理後應注意辦理事項
民事賠償
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肇事責任分析: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後,調查資料翌日集中作肇事責任分析,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在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08:30~17:00)主動親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台北市北平東路1號1樓)查詢。

臨時收據換代保管物(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查詢肇事責任分析結果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臨時收據向服務人員換回暫代保管事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服務人員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刑事傷亡告訴: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辦。
軍事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交通大隊勤務中心報案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交通大隊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掛號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說明,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絡電話號碼並靜候交通大隊掛號通知。

輕微車禍應當場停下與對方談妥,確定相互無求償意見始得離開,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因處罰甚重,避免對方藉機敲詐)。
對方要求索賠費用過高或不願接受,請報警處理,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當場對方有施暴力,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四、應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如何申訴:對於交通大隊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若存質疑,請向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或逕向法院交通法庭提請聲明異議。
如何申請鑑定:對於交通大隊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六個月內逕向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台北市松德路300號2樓,電話:2759-9119)。
五、疑問與解答

當事人對於交通事故處理有關查詢事項可前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或以電話向該組查詢(北平東路1號1樓,電話:2322-5570)。

之前有一次記得看了一個新聞,也是車子擦撞,撞人那方直接開走

被撞那方就要提起肇事逃逸,不過後來卻說沒人傷亡,所以肇逃不成立

sean79 wrote:
之前有一次記得看了一...(恕刪)

肇事逃逸有兩種~~
一種是有人受傷,一種是沒人受傷~~~

沒人受傷純粹車損逃逸的~~一樣有罰則~~

cvincetw wrote:
此案怎麼不算肇事逃逸...(恕刪)


不算肇事逃逸~又沒刑事責任,毀損可以叫他民事賠償就是了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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