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的各位大大:
小弟的友人,前年12月25日(未滿兩年),開車出門。
綠燈直行,被一輛闖紅燈且超速的機車撞擊左後車門,
機車駕駛安全帽飛出去(帽扣沒帶好),三天後機車騎士身亡。
交通法庭針對刑事部分我朋友無責,不起訴。
問題來了....
前天我朋友接到民事調解通知,對方委任一自稱是律師的人,
依據民法184條侵權及民法195條,要求我朋友除了強制險以外(早已向保險公司領走),
要另賠償3百多萬,列了一堆明細。
我問過幾個朋友,莫衷一是,大約是說:刑事無責任,民事就不用賠償(何況還賠了強制險)。
請問:民法184條可以這樣無限上綱請求嗎?
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我國的法律很奇怪,刑法上都因100%無肇責因而無罪開釋,照道理根本不需要進入民事法庭賠償才對,但是現實居然是還要面對對方的民事賠償訴訟,毫無道理,正確應是只要有肇責,未得到和解之前才須打賠償官司才對。
因此我自己除了強制險之外,還多花1-2千元買第三人責任險,對方死亡就能多賠幾百萬,至少能減輕一些負擔。
~~蛙人~~ wrote:
我問過幾個朋友,莫衷一是,大約是說:刑事無責任,民事就不用賠償(何況還賠了強制險)。
刑事歸刑事庭,民事歸民事庭,沒有刑事無罪,民事就一定不會輸的道理
只能說民事庭勝訴的機會比較大而已
曾看過民事庭法官否定刑事庭法官判決的例子
~~蛙人~~ wrote:
交通法庭針對刑事部分我朋友無責,不起訴。
問題來了....
前天我朋友接到民事調解通知,對方委任一自稱是律師的人,
依據民法184條侵權及民法195條,要求我朋友除了強制險以外(早已向保險公司領走),
要另賠償3百多萬,列了一堆明細。
我問過幾個朋友,莫衷一是,大約是說:刑事無責任,民事就不用賠償(何況還賠了強制險)。
請問:民法184條可以這樣無限上綱請求嗎?
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wetty wrote:
維尼爸 wrote:
今天新聞有一個案例~~我想應該也適用你朋友~~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8269943.shtml
因為刑事、民事判決不一定相同
過去也有案例是撞到闖紅燈的行人,刑事無罪,民事要賠的
只能說,實際處理這些案件的法官也是人,人的素質要提升是最困難的
刑事無罪,接下來必須面對民事,通常民事法官還是會參考刑事和交通裁決的意見來判決是否該賠償。
但是這時被告者還是必須提出有利的證據,來證對方違規侵害路權,並且自己並無違規,事發突然無法及時反應,才能確保優勢,印象中法院對被告是相當嚴厲的,一開口就是威嚇被告...你認不認罪!面對法官自己的應對進退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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