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說說逆向超車 就是該死
在說這句話之前先看一下規定吧
道交法第97條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還有
道交法第101條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謂的逆向超車 只是一種台灣人自己發明的名詞
超車之前麻煩請多看 多提醒 才是安全之道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第二項你沒引用,我也懶的多說
你引用的第三項 "行車分向線"
跨越"行車分向線"超車不叫逆向超車不然叫順向超車??
還是你這個非台灣人有更好的名詞定義??
真理之手 wrote:
很多人說說逆向超車 ...(恕刪)
真理之手 wrote:
很多人說說逆向超車 就是該死
在說這句話之前先看一下規定吧
道交法第97條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還有
道交法第101條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謂的逆向超車 只是一種台灣人自己發明的名詞
超車之前麻煩請多看 多提醒 才是安全之道
所以樓主規矩行駛內車道,突然遇到對向車跨越中心線,正對樓主車頭而來的對向車 ,
只差 1 秒就要撞到了
樓主會先複訟一遍上面幾條法規 , 還是直接三字經問候跨中心線迎頭而來的對向車呢 ?
(我是後者,先問候對向車)
不管那個路段是否允許跨到對向車道超車 , 對向車道有車就不該跨越對向車道去超車)
"一般"民眾不管駕照考幾次 , 上面法條應該都背不出來 (除了特殊人員,如交警,監理所人員,主管交通事務的政府官員....之外
所以"逆向超車" 是最簡單的,通俗的講法
況且開頭那句話 "逆向超車,該死" 也絕對適用於大大列出的法條 , 如 :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而且還併行競駛。
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仍然超車。
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仍然超車。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亂鳴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或亂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
這一些行為不是該死嗎 ?
當然 , 通俗語(逆向超車) 是打不贏上面列出的幾條法規 ,
因為有問題(車禍) 一定會把法規拿出來,看看是誰的錯 ,
上了法院,通俗語可能就要擺旁邊了....以法規論輸贏...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