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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些超車事故影片 回文觀後心得

很多人說說逆向超車 就是該死

在說這句話之前先看一下規定吧

道交法第97條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還有
道交法第101條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謂的逆向超車 只是一種台灣人自己發明的名詞

超車之前麻煩請多看 多提醒 才是安全之道
2013-10-30 22:44 發佈
所謂的逆向超車 只是一種台灣人自己發明的名詞
=======================================
是01這某些高級沒知識分子自己發明的


yanyu_911 wrote:
所謂的逆向超車 只是一種台灣人自己發明的名詞(恕刪)


+1

這跟「半百老翁」異曲同工
所以你的意思是可以隨時超車不用看地上畫什麼線 ??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第二項你沒引用,我也懶的多說

你引用的第三項 "行車分向線"

跨越"行車分向線"超車不叫逆向超車不然叫順向超車??

還是你這個非台灣人有更好的名詞定義??


真理之手 wrote:
很多人說說逆向超車 ...(恕刪)
當有車跨越路中間兩條實線超車時,
我會罵:幹,逆向超車!

當有車跨越路中間虛線超車,而它對向又有來車時,
我會罵:幹,又在趕七天到家了!

我是台灣人,夠親切了吧。
在01發文是為了充實資源回收區,本文很快就會進資源回收區!

SJ330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可以隨...(恕刪)


所以你也是分不出實線跟虛線的駕駛嗎?

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顧名思義 當你進行超車行為可允許暫時性逆向

還有第101條的第二項規定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如有對向來車硬超或是連續超兩車都是違規

所以你還要討論啥?

斷章取義 對你不會比較好



#1
真理之手 wrote: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

""所謂的逆向超車 只是一種台灣人自己發明的名詞""


#4
SJ330 wrote:
跨越"行車分向線"超車不叫逆向超車不然叫順向超車??

還是你這個非台灣人有更好的名詞定義??



回答上列問題好嗎? 有在跟你討違規不違規嗎?

答非所問還會轉移話題說別人斷章取義

跨越"行車分向線"超車不叫逆向超車不然叫什麼超車啦!?

我就只問你這個









SJ330 wrote:
#1 回答上列問題好...(恕刪)


超車就是超車

只分有沒有違規

有人開車左轉切西瓜切到逆向車道

也是開違規左轉 有人開逆向左轉嗎

真理之手 wrote:
超車就是超車只分有沒...(恕刪)

兩位爭執的是立足點的不同
真理之手針對的是法規上的分野:違規超車與非違超車
SJ330大說的是形容詞上的分野:順向超車與逆向超車
在法規上,形容詞說法沒有意義也沒有規範
但在通俗說法上,形容詞說法是沒有錯的,所以「台灣人自己發明的名詞」只適用在法規觀點,但不見得適用在通俗說法,因為它沒有中文文法與語義上的問題。

而我認為,在不討論法律的範圍內,不需要為了用詞太過堅持,宣導正確的行車觀念更重要。
真理之手 wrote:
很多人說說逆向超車 就是該死

在說這句話之前先看一下規定吧

道交法第97條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還有
道交法第101條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謂的逆向超車 只是一種台灣人自己發明的名詞

超車之前麻煩請多看 多提醒 才是安全之道



所以樓主規矩行駛內車道,突然遇到對向車跨越中心線,正對樓主車頭而來的對向車 ,
只差 1 秒就要撞到了
樓主會先複訟一遍上面幾條法規 , 還是直接三字經問候跨中心線迎頭而來的對向車呢 ?
(我是後者,先問候對向車)
不管那個路段是否允許跨到對向車道超車 , 對向車道有車就不該跨越對向車道去超車)


"一般"民眾不管駕照考幾次 , 上面法條應該都背不出來 (除了特殊人員,如交警,監理所人員,主管交通事務的政府官員....之外
所以"逆向超車" 是最簡單的,通俗的講法


況且開頭那句話 "逆向超車,該死" 也絕對適用於大大列出的法條 , 如 :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而且還併行競駛。
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仍然超車。
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仍然超車。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亂鳴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或亂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

這一些行為不是該死嗎 ?

當然 , 通俗語(逆向超車) 是打不贏上面列出的幾條法規 ,
因為有問題(車禍) 一定會把法規拿出來,看看是誰的錯 ,
上了法院,通俗語可能就要擺旁邊了....以法規論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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