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上一個車禍 是在一個十字的巷子 除了黃網線以外
沒有任何標誌 紅綠燈 好像也沒有支幹道的問題
我有確認左右有沒有來車 才剛要起步 就被他從右邊超速衝入巷子 擦到我車頭
我摔倒受傷 他看我好像看我外表沒明顯傷 就跑了 然後我記下他車牌
報警說他肇逃 然後上了救護車 也有驗傷單 然後對方拖到我傷好了才去警局跟我調解
然後看到我沒啥傷 嗆說我浪費社會資源 然後根本誣告 要告我誣告
我參考網路上的文章 感覺我車禍方面 好像責任較高 不過有很多人看到他超速衝入
這樣一樣是我吃虧嗎? 那我告他過失傷害 告不告的成
他肇逃成不成立? 我最主要是要讓他肇逃確定被罰 其他賠不賠的我沒關係
還有他嗆說要告我誣告他肇逃 他如果告我誣告沒告成 我可以反控他誣告嗎
如果我有找到證人 可以迴避掉我車禍的責任嗎?
提到美國這種沒有號誌的交岔路口,是所有車輛到了路口都要停車,先停車的,就可以先起步通過
後續,依每台車到路口先後順序,決定誰先走
台灣也需要教育駕駛人,無號誌路口,要有『停車再開』的觀念
Nike5000 wrote:
沒有任何標誌 紅綠燈 好像也沒有支幹道的問題
(102-2) 行至無號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Nike5000 wrote:
就被他從右邊超速衝入巷子 擦到我車頭
所以樓主是左方車,對方是右方車
Nike5000 wrote:
不過有很多人看到他超速衝入
要看別人願不願意幫你做證
不過以巷道而言,因為路幅不寬,只要車速快一點,就會『感覺很快』
實際上,時速40,每秒可前進11公尺,
不到一秒就可以通過10米以下巷道的路口,都是『感覺很快』...
樓主說,有停下來看車,不過巷道通常視線阻礙多,常常是『有看沒有到』...
Nike5000 wrote:
那我告他過失傷害 告不告的成
如果事故鑑定對方有責任,樓主有診斷證明,告得成
不過小事故,檢察官通常勸和解;就算進入法院,判拘役,而非有期徒刑,也不會留下前科
如果事故本身,檢察官傾向勸和,肇逃他就不一定想起訴了(檢察官也是公務員的一種...)
除非樓主本身受傷很嚴重,或對方有嚴重違規(酒駕)
雙方互控誣告是一定會被打槍的,講爽的而己
Nike5000 wrote:
其他賠不賠的我沒關係
還是拿到賠償比較實際,不管是在調解就談成,還是讓對方去見一下檢察官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對方是否屬於肇事逃逸?
答:對方肇事逃逸的部分理應成立!!
且其刑事責任極重!!
依法須判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若雙方未能達成和解
基本上至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已經跑不掉了!!
我方目前占有極大優勢!!
刑法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
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
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
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 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 ,則非所問」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案中
對方理應知道本起事故發生與其有關
但卻未留下來協助救護
無論以何種說辭逃避其責任
本案肇事逃逸部分理應成立!!
2.本案肇事責任歸屬大致如下
依文中所述
我方車 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先行 應為肇事主因
對方車 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 或 為注意車前狀況 應為肇事次因
3.我方可待事故滿30天以後 向警方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以釐清雙方責任歸屬
4.目前對方刑事責任極重
應是對方被我方簽者鼻子走!!
公共危險罪 加上 過失傷害罪
光刑事責任部分對方就有得瞧了!!
5.我方現階段可先申請強制險相關理賠!!
強制險理賠時僅需收據副本 !!
6.加油了
筆者為 車禍求償實務講師
胖爸爸與丫頭 wrote:
.目前對方刑事責任極重
應是對方被我方簽者鼻子走!!
公共危險罪 加上 過失傷害罪
光刑事責任部分對方就有得瞧了!!
只能說,理想與現實畢竟還是有差距
可以參考下面網友分享的實際案例:
雅哥故意撞人肇逃拘役50天易科5萬
對於前科累累不差這一條,沒有合法工作可以扣薪水,名下也沒有財產可以扣的人,根本沒差
另一案例:車道上開門撞傷騎士
基本上,沒有死人,法官也是傾向勸和;就算有對方有合法職業,怕背前科,還是可以拖上半年
最後還是5萬和解,相較起來,反而是受害騎士這半年時間比較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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